我国长期以来“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原则,恐怕也同非数目字型的政治和文化传统不无关系。这种指导原则导致了我国法律整体上的粗疏、含混和欠缺可操作性。 [4] 例如,我们的法律中很少对其用语下定义,而事实上,定义往往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是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基础,规则因为定义而完备。翻开美国的法律和规章,立法目的之后通常都是一长串详细的定义,而且定义之间还往往互相引用(cross-reference),构成一个严密的体系。虽然初学者不免为之头昏脑胀乃至痛不欲生,但与实际案例一加对照,才发现这些定义在规则实施和适用中多么的必不可少。又如,我们法律法规的条文通常缺乏细节,不能给实施和适用者提供清晰的指示。反观美国,其法律规定就要具体得多:比如1933年《
证券法》下第506号规则规定,证券发行人根据该规则享受证券注册豁免的条件之一是,在发行对象中“非获许投资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不得超过35人;再比如1940年《投资
公司法》第3(c)(1)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100人且不打算进行公开发行的基金不属于该法所称“投资公司”,可以豁免该法下的注册和监管要求。当然,规则制定过程中这些数字的确定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笔者所关注的不是这些数字本身,而是其所体现出的法律的精细化。这些精细化为证券投资者、经营者和监管者都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以及由此而来的确定性。这种精细化也应当是我们制定新法律和修订现有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准。
黄仁宇先生在《中国大历史》的末尾总结说,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转变的过程,就是从非数目字管理向数目字管理过渡的过程,中国近百年来的徘徊与挣扎,亦庶几沿此方向曲折进行。时至今日,转变过程仍在进行中。笔者浅见,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法律制度、管理手段乃至思维方式的精细化,应当成为关注的焦点。但愿我们在这段时期内的努力,能够给历史留下更多的细节。
【注释】《手中的牌,心头的痛》,作者Cherry-Red, 载于“中青在线青年话题”www.bbs.cyol.com.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
以周制为例,周公的设计将国土分为方整划一的九个大方格,西安居于全国中心,周围由各诸侯国按等级层层环绕,又均在方格的范围之内。事实上,这种规划在地图上根本无法画出,西安当时也不是国土的中心。黄仁宇将这种规划称为“间架性的设计”(schematic design),“用一种数学的观念,夹带着几何图案,将真人实事笼罩过去”。这种方式影响了此后数千年的中国政治: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结构是可以人为创造出来的,同时也导致了上层设计的形式远比下层运作的实质更为重要的统治习惯。
] 对此我有切肤之痛。过去在一家外资律师事务所实习时,我曾经翻译过一批电信业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其过程痛苦无比,因为在需要用另一种语言来表述这些法规的内容时,我才清晰的发现它们的本来的用语是多么的含糊不清。这种含糊不清是如此的普遍,以致连作为法律专业学生的我也已习以为常,在平时几乎感觉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