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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典(SARS)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说,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损害结果,当事人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不可抗力不为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所左右、所控制。如果某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是能够克服,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目前我们已经知道,只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非典(SARS)疫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不但可以避免,而且能够克服。从这一角度来说,非典(SARS)疫情并非不能避免,也并非不能克服。
  3、不可抗力是一种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从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可以知道,凡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对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确定,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即只有相关法律明确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并免除相应的责任;另一种则是采取概括描述的方式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明确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属于后者。
 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也会在合同中采用列举的方式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进行事先约定)以消除原则性规定所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具体。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在第19.1条“不可抗力的定义”中规定:“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d) 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的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ⅰ)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ⅱ)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ⅲ)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乱、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ⅳ)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ⅴ)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我国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普遍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9.1条也规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当然,笔者在实践中也曾遇到合同当事人将“传染病防疫隔离”作为约定不可抗力范围中的一个种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的“不可抗力”也是指传染病的防疫“隔离事件”而非“传染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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