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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典(SARS)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

论非典(SARS)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


段东辉


【关键词】非典(SARS)疫情 不可抗力
【全文】
    论非典(SARS)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
        作者:王志毅 段东辉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SARS)疫情,业已导致大量的民事合同的履行被迫中止或者取消——例如在商品房的买卖活动中,由于建筑材料的供应因检疫受阻、建筑工地被采取隔离措施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延期交房现象的发生。
  有观点认为,非典(SARS)疫情的爆发是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非典(SARS)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使有关当事人得以免责,是目前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也是摆在每一位法官、律师乃至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非典(SARS)疫情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可抗力是外来的、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的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事由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能否“预见”取决于预见能力。判断当事人对某事件是否可以预见,应以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自身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不能预见”是当事人尽到了一般应有的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预见,而不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过错没有预见。
  非典(SARS)疫情自今年年初在我国广东地区爆发以来,国内外许多媒体已相继、持续地作了大量的相关报道,从这一角度来说,目前的非典(SARS)疫情并非不能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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