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反垄断立法实践的几点建议
1、加紧制定反垄断法,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
我国的入世议定书已经提及我国将制定《反垄断法》。应该说,《反垄断法》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关键的是,应该将目前分散于众多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统一。
《反垄断法》应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禁止限制竞争性协议、审查企业合并制度这“三大支柱”。同时,针对我国地区封锁、地方保护、行政垄断的现实国情,反垄断法应该进行强有力的规定。
反垄断执法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对市场的纠正,避免垄断引起的“市场失灵”现象,确保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但是,如果政府机构设置失当,行为不规范,往往增加执法成本、甚至会相互推卸责任,从而反而产生“政府失灵”现象。
目前,反垄断体制的最大缺陷即在于执法机关的不明确。因此,在《反垄断法》中对此应有明确。新组建的商务部,作为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主管部门是一个较佳的选择方案。
2、注重并加紧探索涉外执法。
反垄断的涉外执法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其一、对国际贸易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其二、对影响本国利益的跨国性企业合并行使管辖权。
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愈来愈高,进出口总额日益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对我国造成极大损失。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反垄断法制度,对于国际贸易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执法更是一片空白。但从美国的执法经验来看,国际卡特尔(一种典型的限制竞争协议)对于我国造成损失的程度不可低估。自从1996年,美国司法部起诉参与国际卡特尔的公司达50家以上,上述卡特尔涉及影响美国经济的数额达100亿美元,其中,1997和1998年度在对违反垄断法的公司所处的4.72亿美元罚款中,对国际卡特尔的罚款占4.4亿美元,即针对国际卡特尔的罚款占美国司法部全部反垄断执法罚款的90%以上。
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成为各国市场上竞争的主体力量,发达国家的企业正在通过跨国投资合并在全球市场上形成支配力。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反垄断规则,对跨国公司境内外有关并购行为行使管辖权,将有利于控制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从而维护我国利益。
3、积极参与WTO竞争规则谈判。
WTO竞争规则谈判即是针对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领域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的。我国已经参与WTO竞争规则谈判的先期准备工作。对此,应该将关注的重点置于严重损害我国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利益影响的程度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评估:(1)行为潜在的主体。如果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国外企业,那么则处于我国在WTO谈判中应该提议禁止或进行执法合作的优先地位;(2)行为的影响范围。如果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单方面损害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则也是我国应该优先关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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