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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政策为导向,探索反垄断立法实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实践表明,我国某些行业实施的反垄断背景的改革取得良好成效。
  以电信行业为例,我国从1993年开始的电信行业改革重组,即是反垄断背景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线索即是在各电信领域增加竞争者,引入甚至是制造竞争。目前,这一策略已经初步实现。在增值电信领域以及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寻呼业,已经存在众多经营者,市场呈现充分竞争的格局;基础电信领域经过几轮重组,已经改变了传统由中国电信保持的垄断局面,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中国卫星、中国网通等六家主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全国性电信公司,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与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展开竞争初步形成了寡头竞争。电信行业上述反垄断背景的改革促进我国电信行业的迅速发展,同时,更让广大消费者获得极大的福利。
  目前,我国的电力行业等传统垄断性行业也正在进行以竞争政策为导向的破除垄断改革。随着这方面改革的深入,反垄断法律政策的效果将进一步突现。
  3、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使我国有必要加紧开展反垄断执法。
  加入WTO以后,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一方面,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内市场攻城掠地,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日益风行;另一方面,我国企业跨出国门面临狙击封锁,例如一些新兴企业面临国外主导地位公司发起的专利诉讼,而无还手之力。
  可以说,反垄断法的确失,使我国的企业与国外大公司处于极为不对称的竞争环境中。国外大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甚至通过联合行为往往可以将我弱小产业扼杀。而且,反垄断法的确失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国外垄断地位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
  在此背景下,反垄断法可以成为一杆制衡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竞争操作的大旗,从而“保护”包括我国企业。值得强调的是,这种“保护”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它与传统的行政保护在性质上有着天壤之别:行政保护旨在保护落后,新的“保护”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使得中国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中成长,并且这种成长不是让良莠不齐的企业一并成长,而是通过维护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最终令低效率企业出局,高效率企业胜出。
  二、我国目前反垄断体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1、立法不完善,反垄断法“三大支柱”尚未建立。
  目前,《反垄断法》正在制定当中。我国反垄断的一些雏形规则主要零散分布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中。
  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制度方面,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独占地位经营者的规定,国务院《电信条例》中对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约束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禁止公用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的规定,以及原国家计委《禁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有关条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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