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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政策为导向,探索反垄断立法实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以竞争政策为导向,探索反垄断立法实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胡国栋


【关键词】反垄断
【全文】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根据决定,我国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的主要职责是,规范市场秩序,开展内外交流,立足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促进内需和外需一并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贡献。
  其中,对内方面,就是要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对此,吕福源部长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明确,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包括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反对不正当竞争。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新组建的商务部在开展反垄断执法、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将可有所作为。
  一、反垄断的重要意义
  1、竞争法律政策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反垄断法律政策的运用实施则是竞争法律政策实践的核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有效竞争是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对此,美国最高法院的布莱克法官曾有精辟论述——“不受限制的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目前,在各国的经济政策中,竞争政策与财政、金融、贸易政策一道正成为政府经济政策的四大基石。
  竞争政策 (Competition Policy),广义而言,包括消除或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限制的政策,在理论界有时也被等同于解除管制、自由化政策(Deregulation or Liberalization Policies);同时,影响国与国之间之竞争条件与竞争环境者,例如促进一国经济竞争力、创造优越投资环境都属竞争政策的广义范围。
  但狭义而言,竞争政策则仅指反垄断政策 (Antitrust Policies),着重于消除或规范出自私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行为以及造成市场过度集中的企业合并行为等。由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禁止限制竞争性协议、审查企业合并构成反垄法三大支柱。
  以竞争政策为导向的反垄断法,并非以保护市场中每一个竞争者为目的,而是以维护竞争秩序、确保市场机制“不失灵”为目标。基于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也被誉为一国的“经济宪法”、确保经济自由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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