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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赊购商品(暨分期付款买卖) 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兼论我国合同法第134条

  当我们将两种担保方式进行比较的时候就可以对这两种担保方式的对债权人(出卖人)和债务人(买受人)提供的保护进行恰当的评价:抵押权方式较之所有权保留方式降低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承认了债务人对商品的所有权,有利于商品进入流转关系,更好的实现作为商品所有人的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对债权人来说,也能够同时保障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应该说抵押权的担保方式能够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二者之间的利益进行衡平,合理划分了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保障了交易安全,有利于这种交易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当然二者也不是全然无缺点可言,相对来说,所有权保留限制了买受人对商品的权利特别是处分权,妨害了买受人使商品进入流转关系,更加有效和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抵押权方式则增加了出卖人在买受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时候,实现自己的债务的成本,因为通过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实现抵押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务,较之用物权的方式来实现要增加很多的投入。比如,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时要委托拍卖,在两次拍卖不能的时候还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其中包括如果两次拍卖不能的话,出卖人应该将抵押物买下来,这时使用买卖规则;否则,在第二次拍卖不能后的一个月内抵押权人没有购买的话,抵押合同终止;还有如果抵押物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其余部分可以从其他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清偿,但是已经不再享有优先权了(俄罗斯民法典第350条第4、5款),俄罗斯民法典之所以将抵押权方式作为合同没有规定时就自动生效和适用的规则的目的恐怕就在于对双方交易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的衡平划分,兼顾双方利益!
  (三)中国合同法中的所有权保留规则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新的统一合同法创造了中过的诸多立法之最: 1.它是“新中国历史上条款最多的一部法律,共428条”(梁彗星语); 2. 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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