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来看, 是比较注重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 特别是保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 这有效的解决了在这种赊购和分期付款合同中对另一方来说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 危机交易安全的问题, 但是在解决了对债权人的保障的同时, 我们认为它实际上限制了作为买受人的对接受交付的商品的权利特别是对买受人在处分所接受的商品的权利, 对交易的这一方即买受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俄罗斯民法典对赊购商品合同和商品分期付款合同的另外一种解决办法:出卖人享有抵押权
在俄罗斯民法典对赊购合同和商品分期付款合同为了保障作为合同一方的买受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 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规定了另外一种与所有权保留方式平行的解决债权人在该种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问题, 这就是规定的出卖人在交付商品后价款全部支付之前, 出卖人作为抵押权人对接受交付的买受人所接受的商品享有抵押权, 以保证债权的履行直到剩余的价款全部支付清结为止.
将这一种解决交易风险的方式视为与所有权保留平行的担保方式是基于:
1.合同中使用这种条款时, 意味着在交付的双方中发生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在接受交付的时候,商品的所有权就移转给了买受人,因为按照俄罗斯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只能是对作为抵押物的物的所有人或者享有对物的经营权,在这里的经营权是特别的,是指国有或者地方所有单一制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在法律限度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俄罗斯民法典第294条),所以应该承认在作为交易标的的商品对买受人来说是享有了所有权。
2.出卖人抵押权自动产生。出卖人对所交付给买受人的商品所享有的抵押权,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用明确的条款来约定,而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时候,民法典为交易双方提供的解决规则, 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时候就自动地适用的。
3.买受人因为享有了对所接受交付的商品的所有权,尽管设定了抵押权,“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后有权让渡抵押标的,将其出租、无偿提供给第三人使用或者用其他方式处分之。限制抵押人以遗嘱处分抵押财产的协议无效。”(俄罗斯民法典第346条第2 款);
4.如果发生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其他的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出卖人即债权人-抵押权人只能采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能依据物权的保护方法要求买受人返还商品。
在抵押权的保护方法和所有权保留的保护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产生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依据俄罗斯民法典(第488条第3款和第491条第1款), 所有权保留的担保方式必须是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明确约定的才会发生所有权保留的效力,而抵押权的担保的效力之所以发生的根据是买卖合同没有不同的约定,则“自商品交付给买受人到其支付期间内,出卖人对赊购商品享有抵押权以保证买受人履行对商品的义务”的规则就自动生效,而且同样适用于分期付款的赊购商品合同(俄罗斯民法典第488条、第4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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