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未成年人在某地存在过的事实依照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收养人、监护人、保护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处的监护机构和组织的申请进行。
第八十四条 证明公民的身份与照片中所拍摄的人的同一性
公证人证明公民的身份与该公民所提供的照片中所拍摄的人的同一性。
第八十五条 证明提示文件的时间
公证人证明提示文件的时间。
第十五章 转递自然人和法人的申请书、接受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提存
第八十六条 转递申请
公证人亲自签收向其他公民、法人转递申请书,或者通过附带回执转寄申请书。申请书也可以通过利用传真、计算机网络和其他技术手段转递。利用技术手段转递申请书的费用由依照其申请实施公证行为的人支付。
依照提出申请的人的请求,发给他转递申请书证明。
第八十七条 接受金钱和有价证券提存
公证人在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情况下接受提存来自债务人的金钱和有价证券以转交给其债权人。
公证人通知债权人提存金钱和有价证券并依照其要求发给其应得的金钱和有价证券。
接受提存金钱和有价证券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人进行。
第八十八条 返还已经提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
返还已经提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仅在有提存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或者依照法庭判决时才允许。
第十六章 实施执行签注
第八十九条 向债务人追偿金钱或追索财产
为了向债务人追偿金钱或追索财产公证人在设立债务(задолженность)的文件上实施执行签注。
第九十条 以无争议方式追索欠款所依据的文件清单
在执行签注的基础上以无争议方式追索欠款所依据的文件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九十一条 实施执行签注的条件
完成执行签注:
1)如果所提交的文件证实了债务的无争议性或其他的债务人对追索人的责任;
2)如果自诉权产生之日起未超过三年,而在企业、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关系未超过一年。
如果俄罗斯联邦立法为发给执行签注的请求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则执行签注在该期限内发给。
第九十二条 执行签注的内容
执行签注应当包括:
1)姓和姓和父称的开头字母,完成执行签注的公证人的职务;
2)追索人的名称和地址;
3)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
4)标明的追索期限;
5)标明的应当追索的数额,或应当追索的标的,包括罚金(пеня)、利息,如果应当支付的话;
6)标明的国家税或其他追索人已经支付的或应当向债务人追偿的税率的数额;
7)实施执行签注的日期(年、月、日);
8)执行签注在登记簿中登记的编号;
9)实施执行签注的公证人的签名;
10)公证人的印章。
第九十三条 依照执行签注追索的规则
依照执行签注的追索依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立法为私法判决规定的执行程序进行。
第九十四条 提交执行签注的期限
如果公民是追索人或债务人,执行签注可以在自其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提交强制执行,而如果企业、机构、组织是追索人或债务人,俄罗斯联邦立法没有规定不同的期限,则——在一年之内。
恢复已经经过的提起执行签注的期限依照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立法进行。
第十七章 制作票据拒付证书、提示兑付支票和证明未兑付支票
第九十五条 票据拒付证书
在未兑付、未承兑(акцеп)和注明承兑日期中的票据支付证书由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汇票和普通票据的立法进行。
第九十六条 提示支付票据和证明票据未支付
如果票据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出,则是在十日期满前提交;如果票据是在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СНГ)成员国境内开出的,则是在二十日前满提交;如果支票是任何一其他国家开出的,则是在七十日期满前提交的,但自票据发给之日不迟于此期限后第二日十二时。付款人所在地的公证人接受提示支付票据。
在票据未支付的情况下公证人通过在支票上签注的方式证明票据未支付,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在票据上签注的同时向支票出票人发出银行未支付其支票和在票据上实施签注的通知书。
依照支票出票人的请求公证人在支票未支付的情况下实施执行签注。
第十八章 接受文件保管
第九十七条 接受文件保管
公证人依照清单接受文件保管。一份清单留在公证人处,另一份清单发给提交文件保管的人。
公证人可以依照请求在没有清单时接受文件,如果文件以必要形式包装好(包装加盖公证人印章、并由提交文件的人签名)。在此种情况下公证人承担完善保存(сохранность)的责任。
发给提交文件保管的人证明书。
第九十八条 发还接受保管的文件
已经接受保管的文件根据提交的证明书和清单或依据法院判决发还给提交保管文件的人或合法的被授权的人。
第十九章 制作海上遇难证明书
第九十九条 海上遇难证明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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