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以财产支付费用
继承开始地公证人在继承人接受遗产之前,如果遗产不被接受,则在向国家颁发继承权证明书之前,指令以遗产支付下列费用:
1)在其生病期间为被继承人花费的费用以及安葬费用和修造墓地费用;
2)保存遗产和管理遗产的费用,以及公告召唤继承人的费用。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文件可以规定其它的以遗产支付费用的情形。
第七十条 颁发继承权证明书的地点和期限
依照继承人的书面请求继承开始地公证人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颁发继承权证明书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第七十一条 颁发继承权证明书的程序
继承权证明书依照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范发给接受遗产的继承人。
超过接受继承期限的继承人经所有其他的继承人的同意可以被列入继承权证明书。该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在颁发继承权证明书之前提出。
继承权证明书依照他们的意愿一道发给所有继承人或单独发给每一个继承人。
公证人将颁发给未成年继承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证明书通知为保护其财产利益的继承人居住地的监护和保护机关。
在依照
继承法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继承权证明书发给相应的国家机关。
第七十二条 颁发法定继承权证明书的条件
公证人在颁发法定继承权证明书时,通过调取相应的证据查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提出颁发继承权证明书申请的人的作为确认法定继承的依据的态度的存在、遗产的组成和所在地。
如果一个或数个法定继承人被剥夺了提供作为确认继承的依据的态度的证据的机会,则他们可以经所有其他的接受了遗产的和已经提供了此类证据的继承人的同意被列入继承权证明书。
第七十三条 颁发遗嘱继承权证明书的条件
公证人在颁发遗嘱继承权证明书的时,通过调取相应的证据查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存在遗嘱、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遗产的组成和所在地。
公证人也要查明对遗产拥有必留份权利的人的范围。
第十二章 颁发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份额证明、施以和解除财产让渡禁止
第七十四条 依照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颁发共有财产所有权份额证明
公证人依照夫妻双方的共同书面申请向一方或双方颁发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公有财产的所有权份额证明。
对住宅、套房、别墅、花园式住宅、车库以及土地的所有权证明由该财产所在地的公证人颁发。
第七十五条 依照生存的配偶的申请颁发共有财产所有权份额证明
在夫妇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继承开始地公证认依照生存配偶的书面申请颁发共有财产所有权份额证明并通知接受遗产的继承人。
夫妇共有财产所有权份额证明可以发给生存配偶婚姻期间积累的共有财产的一半。
依照接受继承的继承人的书面申请,和经在所有权证明中的生存配偶同意也可以确定死亡配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第七十六条 施以和解除财产让渡禁止
施以和解除财产让渡禁止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节本的准确性、签名的真实性和翻译的准确性
第七十七条 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节本的准确性
公证人在这些文件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的条件下证明由法人或公民发出的文件的复印件和节本准确无误。
节本的准确性可以只在做成节本的文件中包含对数个单独的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问题的决定时才被证明。节本应当复制就一定问题的文件部分的全文。
第七十八条 证明公民发出的文件的复印件的准确性
公民发出的文件的复印件的准确性,经由工作地、学习地或居住地的公证人或企业、机构、组织的负责人证明公民在文件上的签名的真实性后,由公证人证明之。
第七十九条 证明来自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的准确性
来自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的准确性由公证人在复印件的准确性已经依公证程序证明或文件的复印件是由发出原本文件的法人发出的情况下证明之。在后一种情况下文件复印件应当在该法人的公务用纸上做成,加盖印章并注明原本留在法人处。
第八十条 证明在文件上的签名的真实性
公证人证明在其内容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文件上的签名的真实性。
公证人,在证明签名的真实性时,不证明文件中陈述的事实,而仅仅证明签名是由某人所为。
第八十一条 证明翻译的准确性
如果公证人精通相应的语言,则公证人证明从一种文字到另一种文字的翻译的准确性。如果公证人不精通相应的语言,可以由翻译人翻译,公证人证明其签名的真实性。
第十四章 公证事实
第八十二条 证明公民还活着的事实
公证人证明公民还活着的事实。证明未成年人还活着的事实依照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收养人、监护人、保护人)以及未成年人所处的监护机构和组织的申请进行。
第八十三条 证明公民在一定的地区存在过的事实
公证人依照公民的请求证明其在某地存在过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