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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译文)

  第十章  证明法律行为
  第五十三条 以公证方式证明的法律行为
  公证人公证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规定了强制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公证人可以也公证其他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行为草案的意思和意义
  公证人必须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提供给他们的法律行为草案的意思和意义并检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违背法律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证让渡和抵押应当登记的财产的合同
  让渡和抵押应当登记的财产的合同,可以在提交证明对被让渡或被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的文件的条件下被公证。
  第五十六条 公证建造住宅、让渡住宅和其他不动产的合同
  在划拨的(отведенный)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合同由被划拨的土地所在地的公证人公证。
  让渡住宅、套房、别墅、花园式住宅、车库(гараж)以及土地的合同的公证在上述财产所在地进行。
  第五十七条 遗嘱公证
  公证人公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制作的符合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的规定的并由其亲自提交公证人的遗嘱。遗嘱公证不允许通过代理人进行。
  在公证遗嘱时不要求遗嘱人提交证明其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的权利的证据。
  第五十八条 遗嘱变更和撤销公证
  公证人在收到撤销遗嘱,以及收到撤销或变更以前所做成的遗嘱的新遗嘱时,在公证人处保存的遗嘱和公证行为登记簿上就此注明。撤销遗嘱的通知书应当公证证明。
  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公证
  公证人公证以某个或某些人名义(от именм)给某个或某些人(на имени)的授权委托书。
  依照转委托(передоверие)方式发给的授权委托书,依照所提交的其中预先说明了转委托权的基本授权委托书,或依照所提交的证明代理人依据基本授权委托书为了保护发给委托授权书的人的利益不得不如此的证据,应当公证。依照转委托方式发给的授权委托书,不应当包含大于依照基本授权委托书所授予的权利。依照转委托方式发给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期限不能超过其所依据的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期限。
  第六十条 记载法律行为内容的文件的份数
  记载法律行为内容的经公证方式证明的文件的份数依照申请实施公证行为的人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行为参加各方的人数。但遗嘱和财产抵押、建造住宅、让渡住宅和其他不动产的合同向公证人提交不少与两份,其中一份留在公证事务所的案卷中。
  依照请求实施公证行为的人的要求,公证人保存上述文件的一份。
  第十一章  采取遗产保存措施、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第六十一条 通知继承人已经开始的继承
  收到开始继承的通知的公证人必须就此通知他知晓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继承人。
  公证人也可以通过张贴公告或在大众信息传媒上通知的方式召唤继承人。
  第六十二条 受理接受遗产或放弃遗产的申请
  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受理接受遗产或放弃遗产的申请。接受遗产或放弃遗产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做成。
  第六十三条 受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要求(претензия)
  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受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要求。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十四条 遗产保存
  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为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或国家的利益依据公民、法人的告诉或依职权对遗产采取保存措施。
  第六十五条 委托对遗产采取保存措施
  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或其部分不在继承开始地,继承开始地公证人委托遗产所在地公证人、如果在该居民点没有公证人,则委托遗产所在地的被授权实施公证行为的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采取遗产保存措施。
  对遗产采取保存措施的公证人或相应的执行权力机关负责人通知继承开始地公证事务所所采取的上述措施。
  第六十六条 遗产清单(опись)及其移交保管
  为了保存遗产公证人将遗产编制清单并交付继承人或其他人保管。
  如果在遗产的构成中有要求管理的财产,以及在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在继承人接受遗产之前提起诉讼时,公证人指定财产保管人。在没有国家公证事务所的地方,相应的执行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在上述情况下指定监护人管理遗产。
  预先告知保管人、监护人和其他被交付保存遗产的人对盗用(растрата)、转让或隐匿遗产以及给继承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管遗产的报酬
  如果保管人、监护人和其他被交付保存遗产的人不是继承人,则有权从继承人处获得保存遗产的报酬。
  补偿上述人等保存和管理遗产的扣除(вычёт)从利用财产中所获得实际收益后的必要费用。
  第六十八条 终止遗产保存措施
  遗产保存持续至继承人接受遗产之前,如果他们不接受遗产——自持续至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接受遗产的期限届满之前。
  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必须预先通知继承人终止遗产保存措施,如果财产依照继承法专归国家所有——相应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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