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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译文)

  公证行为自国家税或依照税目表的款项被缴纳后才认为已经完成。
  国家税立法规定的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优惠在无论是由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还是由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完成公证行为、起草文件,颁发文件复印件以及完成技术工作时,也适用于这些人。
  在公证人为了实施公证行为而前往非自己工作的地点时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补偿给他实际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证活动的资金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公证活动的资金来源为其在实施公证行为和提供法律性和技术性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其他的不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资金进项。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收取的费用在缴纳税、其他的强制性支付后归公证人所有。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权在任何银行开立包括外汇账户在内的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
  在提存账户上的资金不是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收入。
  国家公证事务所依靠俄罗斯联邦预算的拨付获得资金。
  第六章  公证人协会和联邦公证人协会
  第二十四条 公证人协会(нотариальная палата)
  公证人协会是建立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强制性会员地位的基础上的代表执业联合组织的非商业组织。
  已经获得或愿意取得公证职业资格证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
  公证人协会在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每一个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建立。
  公证人协会为法人并在自治的原则上组织自己的工作。公证人协会的活动依照俄罗斯联邦、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和自己的章程进行。
  公证人协会可以依照为完成其章程任务所必须的程度进行经营活动。
  对公证人协会的财产免征企业财产税。
  公证人协会的章程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通过并依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登记程序规定方式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证人协会的权限
  公证人协会的权限由本纲要以及其章程规定。
  公证人协会代表和维护公证人利益,在发展私人执业活动中给以帮助和协助,组织希望得到公证人职位的人见习,并提高公证人的职业培训,补偿由于与公证人活动有关的案件法庭指定鉴定的费用,组织公证执业保险。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公证人协会的补充权限。
  第二十六条 公证人协会的机关
  公证人协会的最高机关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大会。在投票时作为公证人协会的成员的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决定性投票权,而公证人助理和见习人员——协商投票权。
  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选举的公证人协会管理机关和主席领导公证人协会。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公证人协会管理机关、公证人协会主席的权限有公证人协会章程订定。
  第二十七条 会费和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缴费
  会费和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为完成其职能所必需的缴费的数额由公证人协会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证人向公证人协会提交资料的义务
  公证人协会可以向公证人(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要求提供实施公证行为的资料、其他涉及金融经济活动的文件,以及在必要情况下——亲自到公证人协会作出说明,包括就不遵守执业伦理的问题。
  公证人协会有权将所取得的信息转交给从事公证人执业保险的机构。
  公证人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对所实施的公证行为保密。对于泄漏秘密并给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过错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联邦公证人协会
  联邦公证人协会是代表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公证人协会的职业联合组织的非商业组织。
  联邦公证人协会为法人并在自治的原则上组织自己的活动。联邦公证人协会的活动依照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和章程进行。
  联邦公证人协会可以在为完成其章程任务所必须的限度内从事经营活动。
  对联邦公证人协会的财产免征企业财产税。
  联邦公证人协会的章程由公证人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并依照社会联合组织章程登记程序登记。
  第三十条 联邦公证人协会的权限
  联邦公证人协会的权限由本纲要和其章程规定。
  联邦公证人协会:
  从事公证人协会活动的协调工作;
  保证维护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社会和职业权利;
  参与俄罗斯联邦与公证活动有关的法律草案的鉴定工作;
  保障提高公证人、见习人员和公证人助理的职业技能;
  在国际组织中代表公证人协会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联邦公证人协会的机关
  联邦公证人协会的最高机关为公证人协会代表大会。由以秘密投票方式在公证人协会代表大会上选举的联邦公证人协会管理机关和主席领导联邦公证人协会。公证人协会代表大会、联邦公证人协会的管理机关、联邦公证人协会主席的权限由联邦公证人协会的章程订定。
  第三十二条 会费和联邦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缴费
  会费和联邦公证人协会成员的其他的为完成其职能所必须的缴费的数额由公证人协会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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