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纲要(译文)

  公证人应当在其被任命的公证区的范围内实施公证行为。
  为了完成公证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向任何一个公证人提出请求,本纲要第40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公证人在自己的公证区外实施的公证行为并不导致该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公证人有权在遗嘱人患重病而此时该公证区没有公证人的情况下为了查证遗嘱而前往其他公证区。
  第十四条 公证人宣誓(присяга нотариуса)
  首次被任命的公证人作如下宣誓:
  “我庄严宣誓,我将依照法律和良心履行公证人的义务,保守职业秘密,在自己的行为中遵循人道主义和尊重人类的原则。”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其他的公证人誓词内容。
  第三章  公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证人的权利
  公证人有权:
  为了向其提出申请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实施本纲要规定的公证行为,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公证行为实施地的情况除外;
  制作法律行为草案、申请书和其他文件,制作文件的副本和节本,以及就实施公证行为的问题给予解释;
  向自然人和法人调取为实施公证行为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
  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可以规定赋予公证人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证人的义务
  公证人必须给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实现其权利和合法利益中以协助,向他们解释权利和义务,预先告知实施公证行为的后果,以免不知法律给他们带来损害。
  公证人依照本纲要、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和誓言履行自己的义务。公证人必须保密其在职业活动中所知晓的信息。法院可以免除公证人的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果由于实施公证行为而针对公证人提起了刑事案件。
  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公证人必须拒绝实施公证行为。
  公证人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况下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为计算依照继承或赠与方式移转的财产的税额所必须的移转给公民所有的财产的价值的证明书。
  第十七条 公证人的责任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故意泄漏所实施的公证行为的信息或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公证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庭判决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害。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损害没有被以其他方式赔偿,则由公证人赔偿。
  在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行为的情况下,将依照负责人或本纲要第7章规定的机关的意见由法院终止其活动。
  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在实施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在没有或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纲要第16条规定的信息的情况下,公证人可能被按照司法方式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执业保险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必须签订自己的执业保险合同。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公证人无权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每月最低劳工工资的100倍。
  第四章  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职位,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替补程序
  第十九条 任命国家公证事务所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
  任命国家公证事务所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劳动合同进行。
  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的见习人员,而具有公证职业资格证的人可以成为公证人助理。
  公证人的见习人员和助理的权利和义务由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赋予代替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人的权限
  替代暂时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按照公证人从符合本纲要第2条的规定的人中的为了在其出缺期间履行职责而作的推荐共同授予其公证人权限。授予权限可以早于公证人不能执行一个公历年内的公职的理由(告假、疾病和其他值得尊敬的原因)的确定。
  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的权限在被授予实施公证行为和直接执行公证人的职责的权利后产生并在移交(сдача)给公证人时终结。
  如果公证人超过一周时间缺席,则他必须就此向报告相应的公证人协会。
  公证人无权在暂时替代他的人执行期间执行自己的公务。
  第二十一条 替代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人的劳动工资与责任
  暂时替代执行公证人义务的人取得协议所规定的报酬。
  对于暂时替代出缺的公证人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由公证人承担。此时公证人有权对执行其公务的人提起要求返还代偿的损害数额的诉讼(регрессный иск)。
  第五章  公证人活动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证人所提供的公证行为和其他服务的费用
  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对所实施的公证行为、起草的文件、颁发文件复印件(副本)和完成的技术工作,可以找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税率(ставка)收取国家税。
  当实施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行为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规定的强制公证形式时。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为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实施类似行为而规定的相应的国家税税目表收取费用。在其他情况下税目表由向公证人提出申请的自然人和(或)法人与公证人之间的协议规定。已经收取的资金留给公证人支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