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委员会在审理上诉时可向职业鉴定委员会调取必要的资料。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在其被作出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职业鉴定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条例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批准。
没有通过职业鉴定考试的人,允许在职业鉴定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不早于经过一年后参加第二次考试。
俄罗斯联邦成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第二次给予职业鉴定考试的其他期限。
第五条 公证活动的保障
公证人在自己的活动中要不偏不倚并保持独立而且服从俄罗斯联邦
宪法、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
宪法、本纲要、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的法律文件、还有国际条约。
禁止在履行职务时的公证人以及在公证事务所工作的人披露、宣读那些由于其实施公证行为知晓的也包括在解除(сложение)或免去(увольжение)授权后所知晓的资料、文件,本纲要规定的除外。
有关实施公证行为的资料(文件)只能发给以其名义或依其委托而实施该行为的人。
已经完成的公证行为的证明书依照由于处在他们审理中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法院、检察院、侦察机关的请求,以及由于处在其解决中的争议的仲裁法院的请求而颁发。移转给公民所有的财产的价值的证明书在本纲要第16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给税务机关。关于遗嘱的证明书只有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给。
第六条 在公证人活动中的限制
公证人无权:
从事独立的经营活动或除了公证、学术和教学活动以外的其他的任何活动;
在缔结合同时提供经纪服务。
第七条 国家公证事务所
在座位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受其委托的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司法部、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使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和撤销(упраздняться)国家公证事务所。
第八条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有权拥有事务所,在任何银行开立户头和其他账号,包括外汇账号,拥有财产权利和人身非财产权利,雇佣和解雇工作人员,处分所得收入,在法院、仲裁法院上以自己名义发言并依照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立法完成其他的行为。
公证人享有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国家社会保障、医疗和社会保险体系的服务。
第九条 公证程序
公证程序由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批准的规则进行。
对于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的监督由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州、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而对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的监督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联合实施。
第十条 公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公证程序使用俄罗斯联邦、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区的立法规定的语言进行。如果请求实施公证行为的人不懂得公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则所做成的文件的全文应当由公证人或翻译翻译给他。
第十一条 公证人的私章、印章和表格
公证人拥有带有俄罗斯联邦国徽、指明其姓、姓名的开头字母、公证人职务和其所在地或国家公证事务所名称的私章、证明签署的印章,个人用的表格或国家公证事务所的表格。
第二章 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位的程序
第十二条 设立和撤销公证人职位的程序
赋予公证人的权限及其权限的终止
公证人职位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共同设立和撤销。
在一个公证区的公证人职位的数量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共同决定。
赋予公证人的权限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依照公证人协会的推荐进行或者由受其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具有资格证的人竞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公证人协会共同决定。
免去在国家公证事务所工作的公证人依照俄罗斯联邦和作为俄罗斯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劳动立法进行。
从事私人执业的公证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权限或者在以下情况下依照法庭的剥夺其公证执业权利的判决免除其权限:
1) 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事判决生效后;
2) 行为能力被限制或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无行为能力人;
3) 由于不止一次实施违反纪律行为、违法行为,以及由于健康状况不能履行职业义务(在存在医疗鉴定时)和其他俄罗斯联邦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公证人协会的申请;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人协会联合作出决定将其权限终止的公证人所保管的文件移交给其他公证人。
第十三条 公证区(公证人的活动地域)
公证区(公证人的活动地域)依照俄罗斯联邦的行政区划确定。在拥有地区划分或其他行政区划的城市,则相应的整个城市的地域为公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