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思考
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之上,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上;传统法律教育倾向于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听的方式而诊所法律教育则是指导教师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传统法律教育方式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而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作出判断。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我国不是;美国的法学教育是讨论式,我国大多数则擅长于填鸭式,满堂灌;美国的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诊所法律课程主要是教授律师的职业技能,我国的法律教育虽也是职业教育,但侧重于理论教育,职业技能的训练主要是在工作阶段进行。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如何进入到法律教育过程中,其地位如何摆。这是我们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所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诊所教育应处理好:
一是诊所教育是否等同于法律教育实习。
诊所式法律教育并不是一门独立存在的课程,而是一种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更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人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教育实习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学生学习期间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最好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学生直观地懂得社会需要什么知识,自己又缺少什么知识,还该学些什么知识,如何完善自己的知识。由于参加的学生在数量上有限,教师能够个别指导。这样,通过四年的大学学习,学生的知识结构就会比较完善,而且更具有实用性。法律教育实习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结束毕业时对自己知识的一次总检测,实习活动是的特点是全部毕业生都参加,其缺陷是,由于学生结束了学校的学习,在实习时碰到的知识缺陷等问题,已经不可能再得到在教师的个别指导下来完善。教育实习的这种缺陷,正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弥补的。
二是时间安排和人员保障。
在美国。每一位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一门诊所课程,并且该课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法学院本身的预算。我们的学生在法律诊所里的工作以什么时间最为恰当?由于学生在诊所工作,要参与会谈、谈判、听证、调解、写诉状、调查取证、代理出庭、询问证人等活动,这就需要相当的法律知识和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这就要求学生在前期工作中主要是见习,后期工作才能进一步“治病救人”。北京大学法律诊所主要针对四年级法学院学生。我认为时间安排应主要考虑学生的法律主干课程的学习程度,一般以三、四年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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