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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取法的意义

  (三)从法的内容和世俗性来看,法律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属于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是由社会决定的。法不是以意志为基础而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立法者只有遵循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从现实条件出发,发挥立法的主观能动性,才能使自己制定的法律符合国情。任何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应当考虑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本国的政治、道德、文化、历史传统和宗教、民族风俗习惯。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制定适合本国的法律。特别是要考虑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各民族的基本情况的差异以及社会主义的立法实践。只有按照中国的实际办事,适当借鉴外国的经验,继续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才能使我国的法律从群众中来,将群众中的分散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形成系统的意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保证立法质量,然后又到群众中去作广泛的解释、宣传普及工作,成为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引导和带领群众知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世俗性决定了法律的内容不能脱离群众的需要,法律不是超凡脱俗的东西。法律不是文学作品,也不是艺术作品,它是世俗的,它不具有高雅性和可娱悦性。法律是世俗的活动,是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而设置,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法律是实实在在的东西, 具有社会性。它是用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它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法律的现实根据在于法律是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法律作为人世生活规则, 绝对是对特定社会生活状况意义上对于生活事实的记录, 其责任在于网络事实而编织秩序。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 明确告诉人们什么事可以做, 什么事应该做, 什么事不能做, 人们可以以法律为准则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避免了评价的主观随意性。人们还可以以法律为依据来判断彼此间应该如何行为, 实现彼此间的互益。对于山高皇帝远的农村,由于交通的不便和文化的滞后,我们送法下乡的实际效果可能不如下乡取法来制定适合乡下人愿望又不违背现代人要求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有群众基础,便于执行。“法律不是韦伯的‘形式理性’的,也不是哈马斯的‘法律实体化’的,它不是形式正义的,甚至也不是实质正义的;用这些来自西方的概念来分析感受中国社会时,你或多或少会感到力不从心。”[12]
  “中国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至少是在偏远的乡土社会,是相当松弱的。”“下乡”是一种国家权力试图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的战略性选择。[13]那么,下乡取法表明了国家权力和民间的亲和力,是“军民团结如一人”,是国家意志实施的最佳方式,它会使国家政权和法律的根基更稳。“民间历来有‘强龙压不过地头蛇’和‘关起门来称大王’的说法。”[14]但强龙如果掌握了地头蛇的习性,也是完全可以引导地头蛇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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