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乡取法的意义
许增裕
【关键词】无
【全文】
下乡取法的意义
作者:许增裕
拜读苏力先生两本大作《送法下乡》和《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结合起来思考,总有一些自己浅薄的感想。法治的实现是政府和百姓的互动,送法下乡是政府对法治的推动,是到群众中去的过程,而下乡取法则是百姓意志对政府的推动,是从群众中来的过程。在此,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法定的东西在乡下难以实施,而乡下的习惯自然实施,如婚丧仪式、每年一度的节日(端午节、中秋节、过大年、玉溪的米线节、祭祀活动),而乡下人是很少过法定的国家节日的。另外,乡下人发生纠纷问题自己解决自己执行很容易而国家法院的判决却是执行难。城里人甚至是政府官员,办事的规矩还是乡下传统的那一套,依风俗习惯办事,而不习惯依法办事。相比之下,乡下习惯深深扎根于民众心中,而制定法有点脱离民众。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事业。”[1] 为了使法律更接近大众,真正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反映民意,顺应民心,并使法律由书本上的法变为实实在在的法,实现法律的功能,下乡取法与“送法下乡”具有同等的意义。
(一)下乡取法是下情上达,充分体现了民意要求
法律是一套抽象的社会规则,社会规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其行为创立出来的,体现着人们的主观愿望,人们遵守他们赋予其正当性的社会规范,并保障其实施,这都是人们的主观价值的取向。法律的形成和运用过程包括了首先是从社会中“分离”提取出来,然后再从分散的因素中整理出内部逻辑一致的规则体系,即“概括”和“抽象”。最后才是“适用”,也就是找出某一社会事实状态与某一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性,并从法律上对某一事实作出性质上的判断。我国的民间习俗也正是民众的需要和主观价值取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5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的人民性做了规定。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立法建议,并就如何立法充分发表意见,立法机关应对立法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向全体公民征求意见,使
立法法的这一原则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