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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中的和解与赔偿

  刑事和解在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引进得力于一些致力于债法研究的缓刑官员努力的成果。一些试验性的方案也曾被采纳,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一样,在刑事司法程序进行中的调查阶段,这些试验性方案以刑事和解为转处模型。 
  司法机关对这种替代模式的看法迥异,虽然这些替代性方案为经验的积累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学习处理各种各样的困难,拓展适合于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一个渐趋自组织化和职业化的和解者开始寻求代替传统的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并以其在和解过程中的中立性赢得犯罪人和被害者双方的欢迎。和解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显著地上升到所有起诉案件总量的20%,占起诉后转处案件总量的26%,这一数据相当突出,通常这一数据都非常的低,各种的转处措施,诸如社会教化、救护性的社会保护或社区服务是检察官和法庭更为偏爱的转处模式,和其所认为的对社会或被害人的某种补偿。从整体而言,赔偿作为一种犯罪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当下而言,仍然是一种相当边缘的现象。
  四、赔偿与刑事和解实践中的问题
  对不愿接纳赔偿与刑事和解者而言,他们有几种相当简单的解释,那些专于刑事案件的律师说,他们不喜欢处理民事法律问题,他们不想被人错误地当成民事执行官利用,而且,律师倾向于认为和解与赔偿不能作为一种充分的惩罚,他们不想念和解的组织者们,律师们也感到他们的专长不是徇何时不得不接受和解的解决方式。从另一方面来说,赔偿与和解和程序不是一种常规,其管理和控制相当困难,并且缺乏效率。
  这种不情愿同样是种因概念性功能而对赔偿及刑事和解所形成的实践拒斥,限制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在最近的一个对成年犯罪人适用和解方案的可行性调查和评估活动中,检察官估计在他们处理的案件中,只有大约3%左右的案件适于和解,相反,研究则表明,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有15-30%的案件适于和解。
  这一差异归咎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和解通常被限定在一种相当个人化的个体之间的犯罪冲突,但是无论是《赔偿替代草案》(Alternative Draft on Restitution)还是德国刑法第46条(a)款,都将赔偿限定在一些特定的犯罪类型上。当然,如果没有被害人也就谈不上赔偿的问题,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然而,在一些诸如道德教唆或非法反抗政府罪的刑事司法程序中,个人还是存在着参与和解程序的可能。另外,侵犯公司、单位和行政管理机构的犯罪被认为不适宜刑事赔偿,因为被害人不是个人,但是,经验表明,单位在损害赔偿的利益驱动下,也会参与到协商和解过程中来,如果没有其他恢复原判的可能选择的话。《赔偿替代草案》甚至将保险公司也作为赔偿及刑事和解程序的可能参与者加以规定。
  此外,对重伤害和性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存在巨大的阻力。但是如果我们想把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而拒绝对被害人赔偿或刑事和解程序,这也不是一种明知的选择,特别是那些被害人可能经受着最为严重的心理伤害的案件。事实上的问题是,和解方案有益于那些身体受到危险伤害,性侵犯、暴力抢劫、严重身体伤害的被害人。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害人可以通过参与家庭协商或治疗获得赔偿,而且,通常争论的那样,也没有必要限制刑事和解在轻微犯罪或初犯案件中适用。不管什么样的情形,当直接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因缺乏被害人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时,诸如社区服务或向一个非营利性的福利组织交纳金钱以作为向社区的象征性赔偿也许是一种合适的选择。社区服务,毕竟在德国的未成年人法庭和成年人刑事程序中都已得到了认同。
  其他一些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对立双方参与和解的自愿性、持续性,和贫穷的犯罪人有无支付赔偿的能力。然而,对刑事和解方案的评优同时也表明,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人在接受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上,比例都比较高。大部份的被害人在和解中的行为都较为合理,他们要求的赔偿数额适度,对过份的惩罚也并不感兴趣,犯罪人通常都能努力工作以完成其赔偿义务。和解程序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成功比例约在60-90%之间。最重要的是,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人都对和解的过程和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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