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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中的和解与赔偿

德国刑法中的和解与赔偿


刘方权


【关键词】德国刑法;和解;赔偿
【全文】
  德国刑法中的和解与赔偿
  ——发展及理论意蕴
   德特拉夫.弗里希
  一、概要
  论及赔偿在刑事程序中的拓展始于二十世纪的八十年代初期,该理论的最初的源起并非出于对刑事被害人利益的考虑,事实上这种发展最初就受到众多来自被害人保护组织的反对。他们认为仅仅为了降低国家对犯罪反应的成本而要求被害人再次面对犯罪人,是件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对赔偿的讨论不得不在其所具有的消解原有的刑事司法程序的功能失调之效果,和为刑罚寻求替代或转处形式的语境中进行。一些怀疑主义者则出对刑事赔偿制度的另一个方面的担忧,如强调刑事赔偿对犯罪人的压力,或因私人的目的而使刑事司法的强制力被误用。近来在一些保守主义的政府内,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执行取得有一成功,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与刑事赔偿制度的实施的同时,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出现了削减的趋势。
  二、被害人希望和解吗?
  研究表明人们向警察报告犯罪的最初是因为其个人利益的受损。对其而言,摆在首位的是让其伤害得到补偿,许多受害人报案仅仅是因为保险公司理赔的要求。在大多数的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对惩罚犯罪人根本不感兴趣,事实上,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惩罚根本不是他们的目的,如果犯罪人被判罚金,其结果是犯罪人无力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次,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通常并不是一件方便之事,反而是令人烦恼的问题,被害人与犯罪人不得不对簿公堂,结果只能是加剧双方的冲突。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害人因犯罪所受到的烦扰,精神上的困苦而言并非良药。当犯罪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对犯罪事件的处理失败时,这一点显得特别的真切。
  上述强调的是刑事司法体制缺乏应有的平抑冲突的内在功能,也正因为如此,被害人才期望类似于导向相互理解的刑事和解之类的模式。双方也许可以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这种非正式的场合也给被害人一个机会将犯罪人作为一个普通个体的人而不是一个坏蛋来了解。刑事和解也许可以帮助被害人实现那些不敢想象,但是确实发生了的事。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可以避免情绪的激荡,并有助于消除其内心的恐惧。
  然而,站在被害人的行动这一方面来说,这还是不够,赔偿似乎太不确定,且不充分,因此,他们更愿意选择公共的或私人的赔偿基金以获得充分的、及时的补偿。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人被工具化,他的利益被置于避免和降低惩罚成本这一目的之下,现在就和以前一样,由司法权力启动的刑事和解程序首先的是犯罪人而非被害人。主持刑事和解程序的调停人被认为是更倾向于犯罪人,即使调停人在这一过程中以一种中立角色的形象出现,对一些人来说,仍然是不可接受的,从他们的立场来看,社会应向同情被害人倾斜。因为刑事和解程序的设计是为了有效地达成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之间的妥协。被害人能得到的通常比他所要求的更少,被害人也许同样经历着公众的压力去与犯罪人达成一致,而避免为刑事司法程序的继续不必要的责任。如果被害人因其解决冲突的能力已被耗尽而被迫转向刑事公诉,那么他就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
  尽管存在上述困难与不足,问卷调查仍然表明有一大部份的被害人接受赔偿以代替刑事判决。一些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是为了帮助犯罪人避免以后生活中的困难,其他一些人参与刑事和解则是因为想了解犯罪人,了解其犯罪的动机,让犯罪人也体验一番被害的痛苦,或为了寻求一些精神或物质上的补偿,或避免对簿公堂。Hamburg的一份调查表明,对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大约有80%的犯罪,人们更倾向于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内或程序之外通过和解或赔偿的方式蒌解决,传统的刑罚被认为只有对那些严重的犯罪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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