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
(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B)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C)诸边贸易协定:附件4:《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
[3] 但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还审查了“洛美公约”的内容,因为GATT缔约方全体提到了这个公约,并且这个公约与本案有关。欧共体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WT/DS27/R/ECU,WT/DS27/R/GTM,WT/DS27/R/HND,WT/DS27/R/MEX,22 May 1997,第7.98段。
[4]例如,在美国301条款案中,欧共体等指责美国贸易法“301条款”违反了本谅解第3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关于争端应当多边解决的规定,以及《WTO协定》第16条第4款关于成员应使其法律与WTO一致的规定。同时,欧共体还认为美国的这一法律违反了GATT1994的有关规定。美国301条款案:UNITED STATES –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WT/DS152/R,22 December 1999,第1.4段。
[5] 第1条第2款使用了“差异”(difference)一词。从下文所引WTO实践看,应与“抵触”(conflict)同义。但在同一款中,对本谅解与适用协定使用了“差异”,而对于适用协定之间却使用了“抵触”,是有些误导的。
[6]谅解附录2列出了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
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11.2;
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2.14、2.21、4.4、5.2、5.4、5.6、6.9、6.10、6.11、8.1至8.12;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14.2至14.4、附件2;
四、《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7.4至17.7;
五、《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19.3至19.5、附件2.2(f)、3、9、21;
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4.2至4.12、6.6、7.2至7.10、8.5、脚注35、24.4、27.7、附件5;
七、《服务贸易总协定》;22.3、23.3;
八、《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4;
九、《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4;
十、《关于GATS部分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1至5。
本附录中的规则和程序清单包括仅有部分内部与此有关的条款。诸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由各协定的主管机构确定,并通知D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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