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美国钢铁案中,起诉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WTO规定。但专家组只对未预见发展、进口增加、因果关系和对等性等4个方面作出裁决,认定美国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并且认为这已经证明美国不具备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等问题作出裁决(美国钢铁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WT/DS248/R,WT/DS249/R,WT/DS251/R,WT/DS252/R,WT/DS253/R,WT/DS254/R,WT/DS258/R,WT/DS259/R,26 March 2003,第10.707段。起诉方认为美国措施在以下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定:未预见发展,产品分类,国内产业界定,进口增加,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措施的必要范围,调查与玉措施的对等性,关税配额分配的方式,发展中国家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美国衬衣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WT/DS33/AB/R,25 April 1997,V。印度上诉所指的专家组表述是:纺织品监督机构在审议过程中,不限于考虑进口成员最初提交的信息;当事方还可以提交其他信息支持其立场,并且这些信息可以与事后的事件有关。
欧共体香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WT/DS27/AB/R,9 September 1997,第148-152段。
美国汽油案: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29 April 1996,II.C。上诉机构认为,委内瑞拉和巴西的两个新问题可以说是“附条件的上诉”(conditional appeals),即在推翻了专家组另一裁决时才适用。但在本案中,上诉机构并没有推翻专家组的这个裁决。另外,即使这个条件存在,上诉机构也不能审查这两个事项,因为它们不是单独提出的,而是写在被上诉方书面陈述中。上诉机构认为,根据“上诉审议工作程序”的规定,委内瑞拉和巴西应当单独提出上诉,并由本上诉审议小组审理。
另外,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欧共体和日本也提出了这种附条件的上诉,但由于上诉机构没有推翻专家组的相关裁决,这种条件没有出现,所以上诉机构没有对这种上诉作出裁决。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UNITED STATES – ANTI-DUMPING ACT OF 1916,WT/DS136/AB/R,WT/DS162/AB/R,28 Augus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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