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谈WTO争端解决中的上诉程序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一位成员表示支持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也就是说,对其他内容,他持保留意见。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AB/R,12 March 2001,第149-150段。
 
  

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32段。

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12 October 1998,第99-110段。上诉机构裁决,认为专家组的理解是错误的,专家组有权接受“法庭之友意见”。

本案中,被上诉方认为,不应当接受作为上诉方书面陈述附件的“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认为,这是专家组报告之外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单独作出裁决(上诉机构认为,应当考虑这些“法庭之友意见”)。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12 October 1998,第88段。
 
  

在实践中,专家组常常使用“司法节制”的方法,即并不审查起诉方的所有主张,而是在认定一些主要主张足以支持起诉方主张后,就作出有利于起诉方的裁决。

这种司法节制的原则在WTO中已经得到确认。上诉机构认为,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确保争端的积极解决,或者说有关事项的满意解决,而不是进行“造法”(make law);专家组只须审查那些足以解决争端主张。上诉机构还审查了本谅解第11条规定的专家组的职能,认为第11条也没有要求专家组审查所有的主张(美国衬衣案:UNITED STATES - MEASURE AFFECTING IMPORTS OF WOVEN WOOL SHIRTS AND BLOUSES FROM INDIA,WT/DS33/AB/R,25 April 1997,VI)。

上诉机构依据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解决争议而确认了司法节制的原则。同样,上诉机构从这个目的出发,认为专家组审查的主张应足以让DSB作出足够精确的建议和裁决,使得成员可以迅速遵守,以确保有效解决争端。因此,专家组只部分解决争端是错误地使用了司法节制(澳大利亚鲑鱼案:Australia- 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ation of salmon, WT/DS18/AB/R, 1998,第223段。SUMMARY 专家组如何错用了司法节制。本案中,专家组只认定了加拿大的措施与SPS协定第5条第1款不一致,而在有些方没有审查与第5条第5款和第5条第6款一致性的问题。上诉机构认为,有关SPS措施在符合第5条第1款时,仍然有可能违反第5条第5款和第5条第6款;专家组并没有全部解决争议,如此使用司法节制是错误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