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14.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散发各成员后30天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⑧此通过程序不损害各成员就上诉机构报告发表意见的权利。
上诉机构是DSB在1995年2月12日的会议上成立的。见WTO文件:WT/DSB/M/1。1994年12月6日,WTO筹委会批准了关于任命上诉机构成员程序的建议。见WTO文件:PC/IPL/13。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5。在主席因为疾病、死亡或辞职而不能任职的情况下,上诉机构成员应选举新主席,并有完整任期。在主席临时不能任职的情况下,上诉机构应授权另一位成员临时负责。
在成员因疾病等不能任职的情况下,应及时补选。“上诉审议工作程序”,13、14。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7。在主席不能任职的情况下,其余成员和接替者应选举一位主席。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3(1)。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6(2)。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2(3)。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2(4)。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4。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2(2)。
见WTO文件:WT/AB/WP/1,1996年2月15日。
现在执行的是2003年5月1日修定的程序。见WTO文件:WT/AB/WP/7。
美国虾案: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WT/DS58/AB/R,12 October 1998,第97段。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16(1)。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专门制订了接收“法庭之友意见”的特殊程序。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AB/R,12 March 2001,第51段以下。
“上诉审议工作程序”,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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