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解释问题,例如在美国虾案中,美国认为,专家组认为本谅解第13条不允许专家组考虑“法庭之友意见”的理解是错误的。[25]
但在美国虾案中,对于当事方提出的专家组报告法律问题和法律意见之外的问题,上诉机构也作出了单独裁决。[26]
对于上诉中提到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错误,上诉机构都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因此,“司法节制”(judicial economy)的方法不适用于上诉审议程序。[27]但在美国衬衣案中,印度对专家组的一个表述提出上诉,而上诉机构认为,这个表述仅仅是描述性的,说明了专家组对纺织品监督机构作用的理解,不属于专家组的法律结论,因此上诉机构不予裁决。[28]
对于上诉中没有提及的法律问题,上诉机构不能裁决。例如,在欧共体香蕉案中,对专家组报告中的一个法律结论,上诉方的上诉通知没有提及,在书面陈述中也只是提到专家组报告中的相应段落,而没有说明上诉的理由和指出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错误。因此,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报告中的这个段落不属于上诉审查的范围。[29]而在美国汽油案中,被上诉方委内瑞拉和巴西在其书面陈述中,提出了上诉方美国的书面陈述所没有提及的两个问题。上诉机构认为,被上诉方没有单独提起上诉,因此这两个问题不属于上诉范围。[30]
对于上诉阶段提出的新的法律观点,上诉机构在加拿大航空器案中认为,原则上上诉审议并不排除这样的法律观点本身,但在本案中,对这个新观点的裁决涉及收集和审查没有提交专家组的事实,上诉机构显然无权这样做;本谅解第17条第6款只允许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31]在美国国外销售公司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美国提出的新的法律观点不属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因为这个观点没有提交专家组;上诉机构如果对此作出裁决,就是在审查与专家组所审查的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并且可能要求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上诉机构拒绝对此作出裁决。[32]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报告的法律观点和结论。在上诉涉及多个法律问题的情况下,上诉机构可以分别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在加拿大期刊案中,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个结论,还继续完成了专家组的分析。[33]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完成专家组分析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专家组所确认的事实必须充分,继续进行的分析必须与专家组的分析密切相关。[34]
4、审期
自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到上诉机构报告散发WTO成员,一般不应超过60天。此外,涉及紧急情况的案件,例如涉及易腐货物,还应当尽量加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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