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事方和第三方
只有专家组程序中的当事方才有权上诉(胜诉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也可能提起上诉[18])。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并且参加有关会议。
第三方可以在上诉通知作出后25天内提交书面陈述。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第三方应当在此期间书面告知秘书处是否出席听证会(oral hearing),以及是否发言。
应当鼓励第三方提交书面陈述,以便上诉机构成员和其他参加方了解其在听证会上的立场。没有提交书面陈述,也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知秘书处的第三方,仍然可以通知秘书处其准备参加听证会并发言,但此种通知应尽早书面作出。[19]
6、工作时间表
上诉提起后,上诉机构成员应按照标准工作程序的规定,制订适当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提交文件的准确日期,以及听证会的日期。
在紧急案件中,例如涉及易腐货物,上诉机构应尽量加快程序。
7、听证会
上诉机构一般应当在上诉通知作出后30天内召开听证会。上诉机构应尽早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并通知参加方
在上诉审议程序中,特别是在听证会上,上诉机构可以提出问题,参加方应当回答。问题和答复应当提交所有参加方,以便参加方评论。
在某个参加方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或出席听证会时,上诉机构应在听取了其他参加方的意见后,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决定,包括驳回上诉。
8、撤回上诉
在上诉审议程序的任何阶段,上诉方都可以通知上诉机构撤回上诉;上诉机构应通知DSB。
如果双方就上诉事项达成了本谅解第3条所说的协议,应当通知上诉机构。
(二)其他程序
1、保密及信息来源
上诉审议的程序是保密的。上诉机构报告应在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根据上诉程序中获得的信息和书面陈述起草。上诉机构可以考虑作为当事方书面陈述附件的“法庭之友意见” (amicus curia briefs)。[20]对于直接向上诉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认为有权予以考虑。[21]事实上,在具体案件中,上诉机构还曾经专门制订了特殊的程序,供所有人提供信息和意见。[22]
2、决策程序
上诉机构及负责具体案件的成员应尽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多数票决定。不同意见可以写入报告,但不应当指明不同意见者的姓名。[23]
3、上诉及审查范围
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事实认定应由专家组作出。
对于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认为,对于某件事情于何时何地发生,属于事实问题,例如有关国际组织是否通过了一项国际标准;对某项证据应如何对待,属于事实认定的过程,应由专家组进行。但某项事实与条约的某项规定的一致性,则属于法律认定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专家组是否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客观评估,也属于法律问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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