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诉审议程序
(一)工作程序
WTO成立不久,上诉机构就制订了“上诉审议工作程序”,[12]后多次修改。[13]与专家组工作程序不同的是,这是标准工作程序,一般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制订特殊的工作程序。上诉机构曾经指出,上诉权是本谅解所确定的一项新的、重要的权利,而工作程序是为了充分保证上诉方的上诉权利,同时保证被上诉方享受“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权利。[14]
但为了保证公正性和程序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出现了标准工作程序所没有包括的程序问题,负责案件的上诉机构成员也可以制订适当的程序,但必须立即通知案件参加方,以及上诉机构的其他成员。[15]另外,如果案件参加方认为严格遵守标准工作程序的时间表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也可以要求负责案件的上诉机构成员修改时间表。[16]
1、文件和上诉通知
当事方提交的所有文件,都应当同时送交案件所有参加方。
当事方应书面通知DSB上诉,同时向WTO秘书处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上诉通知应包括专家组报告的名称等细节内容,还应简要说明上诉的性质,包括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错误。上诉机构曾经指出,指明了专家组错误的结论和法律解释就是确定了上诉的性质和有关错误;上诉通知不需要解释其认为专家组错误的原因,也不是对上诉方书面陈述中观点的概要。[17]
2、上诉方书面陈述
上诉方应在作出上诉通知后1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陈述,同时送交其他参加方。
上诉方书面陈述的内容应包括:对上诉依据的准确表述,包括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具体错误,及支持上诉主张的法律观点;对所依据的有关协议和其他法律渊源规定的准确表述;要求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
3、被上诉方书面陈述
被上诉方应在上诉方的上诉通知作出后25天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陈述,同时送交其他参加方。也就是说,被上诉方只有15天的时间阅读上诉方书面陈述并准备自己的辩驳意见。
被上诉方书面陈述的内容应包括:对反对上诉方书面陈述中具体意见的依据的准确表述,以及法律观点;对上诉方书面陈述每个依据的接受或反对;所依据的有关协定和其他法律渊源规定的准确表述;要求上诉机构所作裁决的性质。
4、多个上诉
在上诉通知作出后15日内,原上诉方之外的当事方可以加入该上诉,也可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其他法律错误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其他当事方有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加入其他当事方提起的上诉,或者增加一些上诉的理由。然而,这不影响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这种当事方单独提起上诉,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的上诉成员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