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WTO争端解决中的上诉程序
杨国华 李詠箑
【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上诉程序见于本谅解第17条[1]和“上诉审议工作程序”。
一、上诉机构[2]
上诉机构是常设的,有7个人。其中一名担任主席,由成员选举决定。主席任期一年,但经成员决定,可连任一次。主席负责管理上诉机构的内部运作及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3]
每个案件由其中的3个人审理。[4]这3个人应选举一人担任本案主席(presiding member),负责协调本案审理的整个程序,主持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协调起草上诉机构报告。[5]对于案件的决定应完全由这3个人作出,其他决定则由上诉机构集体作出。[6]
上诉机构成员审理案件实行轮换制。“上诉审议工作程序”规定,在按照轮换制进行分工时,应当考虑的原则是:随意选择、不可预见和机会均等。[7]
上诉机构成员任期4年(但首批成员中,有3人任期为2年,由抽签决定),可连任一次。这是为了保证成员的定期更换,使之更具代表性。如果出现空缺,应当补足,但如果被接替者任期未满,接替者只在余下的时间任职。
上诉机构成员是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诸协定所涉领域方面有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并且考虑到WTO的诸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这些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也就是说,他们不应从任何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那里接受或寻求指示。[8]
他们应“随叫随到”,为此,应将其行踪通知WTO秘书处。[9]
他们应随时了解争端解决活动以及WTO的其他有关活动。为了保证成员们“跟上形势”,每个成员都应能够得到每个上诉案件的所有材料。同时,为了确保上诉机构裁决的一致性和知识共享,成员们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政策、做法和程序问题。负责案件的成员在完成最终报告向WTO成员散发前,应与其他成员交换意见,但应当回避的成员除外。然而,这不是为了影响负责案件成员裁决案件的充分自主权。[10]
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争端。例如,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其职责不相符的职业或专业活动。[11]
如果上诉机构提出要求,应提供适当的行政和法律支持。事实上,上诉机构现在有自己的行政秘书和法律人员。
上诉机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生活津贴,由WTO预算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