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GATT 1994第23条第1款(c)项所述类型的起诉如GATT 1994第23条第1款(c)项的规定适用于一适用协定,则只有在一争端方认为由于存在任何不属GATT 1994第23条第1款(a)项和(b)项规定所适用的情况而造成其根据有关适用协定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利益正在被抵消或减损,或该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方可作出裁决和建议。如该方认为且专家组确定本款已涵盖该事项,则本谅解的程序仅适用至有关程序中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为止。《1989年4月12日决定》(BISD 36册 61至67页)所含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建议和裁决的审议通过、监督和执行。下列规定也应适用:(a) 该起诉方应提供详细理由,以支持就本款涵盖问题所提出的任何观点; (b) 在涉及本款所涵盖事项的案件中,如专家组认定案件还涉及本款所涵盖事项之外的争端解决事项,则专家组应向DSB提交针对任何此类事项的报告,并提交一份属本款范围内事项的单独报告。
本谅解第3条第8款。
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1款;海关估价协定,第19条第1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3款。
David palmeter and Petros C. Mavroidis, 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Practice and Procedur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第94页。
在日本胶卷案中,专家组提到,第23条第1款(b)项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关税减让的平衡,以纠正那些不受GATT规则约束但影响了成员在关税减让中的合法利益期待的政府行为。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DS44/R, 31 March 1998,第10.50段。
日本胶卷案:Japan - Measures Affecting Consumer Photographic Film and Paper,WT/DS44/R,31 March 1998,第10.76段。专家组进一步指出,如果该措施预见到了,那么一成员就没有该措施所影响的市场准入的合法期待。
印度药品案:India- Patent Protection for Pharmaceutical and Agricultural Chemical Product by USs, WT/DS50/AB/R, 19 December 1997,第41段。
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专家组认为,对于同一措施,起诉方可以同时提起违反协定和不违反协定的指控,并不是只有在不存在违反协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非违反之诉,因为第23条第1款(b)项的规定是“无论该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产生抵触”。欧共体石棉案:EUROPEAN COMMUNITIES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 CONTAINING PRODUCTS,WT/DS135/R,18 September 2000,第8.26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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