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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WTO争端解决中的非违反之诉和其他情况之诉

谈WTO争端解决中的非违反之诉和其他情况之诉


杨国华 李詠箑


【全文】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关于非违反之诉和其他情况之诉,见于该谅解第26条的规定。[1]
  GATT1994第23条第1款提到了在三种情况下,一成员可以提起争端解决:另一成员违反了协定的义务,另一成员采取了某种措施,其他情况。从字面看,在这三种情况下,该成员都必须证明其利益被抵消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但在WTO中,本谅解已经明确规定,在违反协定义务的情况下,则该措施就被视为初步构成了利益的抵消或减损,即违反规则就是对其他成员造成了不利影响。[2]因此,在违反协定的情况下,起诉方没有义务证明其利益被抵消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
  但在“非违反”的情况下,起诉方必须证明其利益被抵消或减损,或者协定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在“其他情况”下,起诉方还必须证明也不存在“非违反”的情况。
  WTO各项协定中,一般都在争端解决部分提到了GATT1994第23条的适用问题。例如,《保障措施协定》第14条(争端解决)规定,由本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产生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有些协定,例如反倾销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虽然没有提及第23条,但也概括地规定,本谅解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3]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虽然没有提到第23条,但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了这方面的内容:如任何成员认为其根据另一成员具体承诺可合理预期获得的任何利益,由于实施与本协定规定并无抵触的任何措施而抵消或减损,则可援用本谅解。[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则规定,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即2000年1月1日之前,GATT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
  一、非违反之诉
  GATT和WTO允许在“非违反”的情况下提起争端解决,是为了保证成员应当从协定中获得的利益,不受到谈判协定时没有预见到而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的措施的影响。[5]例如,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没有合理预见到的措施,影响了一成员市场准入机会。[6]在这种情况下,在GATT时期,“非违反”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成员谈成的互惠的关税减让,防止成员适用非关税措施或其他政策措施抵消关税减让的利益。[7]
  GATT和WTO中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关于违反协定的。本谅解对这三种情况的排列顺序也表明,“非违反”只是一种次要的手段。[8]上诉机构曾经指出,“非违反”规定应当谨慎使用,并且作为例外的救济手段,因为成员谈成了必须遵守的规则,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应当对不违反这些规则的措施采取行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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