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1。
来源见WTO文件:WT/DS58/2。
本谅解第6条要求,申请设立专家组,应说明是否已进行了磋商。仅仅加入过他人的磋商,不应理解为已进行了磋商。
本谅解并没有对何为“实质贸易利益”作出规定。因此,被请求方可以自己判定申请加入方是否有实质贸易利益,甚至可能因此要求申请加入方提交相关证据。实践中,也发生过拒绝加入的情况。见Jeff Waincymer, WTO LITIGATION: PROCEDURAL ASPECTS OF FORMAL DISPUTE SETTLEMENT, Cameron May Ltd. 2002, 第226页。
加入方的立场,可以是支持当事方中某一方的观点,也可以是独立发表评论。在支持加入被请求一方磋商的情况下,应不存在被请求方不同意的问题。
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第4条第11款要求加入磋商应当有“实质贸易利益”,第10条第2款要求第三方有“实质利益”,但这两个规定都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因此,WTO成员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案件。欧共体荷尔蒙案:EC MEASURES CONCERNING MEAT AND MEAT PRODUCTS(HORMONES),WT/DS26/AB/R,WT/DS48/AB/R,16 January 1998,第132、135-138段。
专家组无权要求任何成员成为案件的第三方。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印度是案件的起诉方,因为土耳其对来自印度的纺织品单方面实施数量限制措施。土耳其认为,欧共体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因为土耳其的措施是根据土耳其与欧共体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采取的。专家组认为,本谅解没有这种规定,国际惯例也没有这种做法,并且欧共体不准备参加,因此,专家组无权指示一个WTO成员成为案件的第三方或者参与专家组程序。土耳其纺织品案:TURKEY – RESTRICTIONS ON IMPORTS OF TEXTILE AND CLOTHING PRODUCTS,WT/DS34/R,31 May 1999,第9.5段。
见本谅解附录3“工作程序”,第6段。
见加拿大奶制品案(21.5):Canad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Importation of Milk and the Exportation of Dairy Products-Recourse to Article 21.5 of the DSU by New Zea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WT/DS103/RW,WT/DS113/RW,11 July 2001 ,第2.3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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