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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

  三、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具体建议
  1、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
  1987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第2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之中,规定了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事项。因此,可以根据该规则,提出和审议表决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2、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议
  由于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有关决议以后及时公布,向人民群众公开说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必要性、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调查委员会的职责以及调查委员会的办事程序。
  3、关于调查委员会的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未明确加以规定,但可以参照1989年4月4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7条的规定,调查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代表担任,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要遵循回避原则。
  4、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事项
  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
  (1)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
  (2)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
  之所以建议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而不是直接调查处理案件,是出于权力分工的考虑。尽管目前的调查处理过程差强人意、存在不少疑点、可能潜伏隐患,但是,一方面,此案仍然应当由广州市司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直接插手司法过程,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进行调查,有助于促进后者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关于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程序
  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既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材料,也可以委托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专项研究。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
  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司法过程依照法定程序结束以后,调取案卷审查,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的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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