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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

  宪法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我们深知,宪法的此项规定极为特殊,若非“必要”之时,无需启动这一重要程序。只是,基于下述事实,我们不揣冒昧地以为,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
  1、孙志刚案已引发全国人民乃至海外华人的普遍关注。媒体是人民群众的眼睛与喉舌。自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率先报道这一案件以来,全国已经有多家报纸连续发布了相关报道。孙志刚先生家属曾经收到数百个从全国各地打来的电话和一万多元捐款,甚至还有华人从加拿大、美国来电慰问。
  2、目前的调查处理过程缺乏透明、公正,潜伏着更大隐忧。3月20日孙志刚先生遇难以后,面对其家属,有些部门隐瞒事实真相、推三阻四、延缓查办。直到4月25日(已历时1月有余)开始的媒体全面报道以后,在中央和广东省领导督促之下,才有联合专案组进行迅雷式的、遍及8个省份的查捕,才有16个嫌疑人被缉拿归案。可是,直到现在,整个案件的真相并未明朗,目前暂时的调查处理结论也存有许多疑点。此案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处理?是否有可能发生替人代过的情形?诸如此类的疑问,已经由关注此案的民众提出。可见,当前的调查处理过程尚不足以取信于民。公众渴望更为独立、公正、权威的调查程序和正义的处理结果。
  3、孙志刚先生的遭遇并非偶然的个例。孙志刚案受到广泛关注,不仅仅因为案件本身没有在强调依法治国、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情势下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更因为近年来类似孙志刚先生的事例频频发生,滥用权力、侵害人民权益的现象接二连三。公众期待着这一渐趋普遍的现象得到有效的遏制。
  4、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令民众不满和忧虑。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哪个或哪些恃强凌弱的个人。迅速缉拿凶犯、依法惩办,自是理所当然,但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了不少的质疑。收容遣送制度何去何从?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这些复杂的问题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但任何的解决必需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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