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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译文)(2)

  2、检察官、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以相应的检察官、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的身份参与以前对该案的审理,则不构成回避的理由。
  第19条 自动回避申请与回避申请
  1、 在存在本法典第16-18条规定的回避理由时,治安法官、法官、检察官、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必须申请自动回避。案件的参加人可依照同样的理由申请回避,或依照法庭的提议申请回避。
  2、自动回避或回避的申请应当由有理有据且须在对案件的实质审理开始之前提出。自动回避或回避的申请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只有在构成自动回避或回避的理由是在案件的实质审理开始之后才为自动回避或回避的申请人或法院知晓的情况下才能提出。
  3、自动回避或回避申请的处理和满足申请的后果的方式依照本法典第20和21条规定的规则决定。
  第20条 回避申请的处理方式
   1、在提出回避的情形时,法庭要听取案件参加人的意见,如果被申请人愿意予以说明,也可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回避问题由法庭在评议室内以裁定决定。
  2、向独任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的回避的问题由该法官决定。在以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况下,法官回避的问题由该合议庭决定,被申请回避人不得参加。在赞成回避和反对回避的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法官被认为应当回避。向数个法官或整个合议庭提出的回避问题,由该法院全体成员简单多数决定。
  检察官、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的回避问题,由审理案件的法庭决定。
  第21条 满足回避申请的后果
   1、审理案件的治安法官回避的情况下,案件应由地区法院转交本司法区内的其他治安法官,或者,在这种转交不可能的情况下,案件应由上级法院转交其他地区的治安法官。
  2、在地区法院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回避或整个合议庭回避的情况下,案件应由该发言的其他法官或其他合议庭审理,或者,在审理案件的地区法院中替换法官是不可能的情况下,由上级法院转交其他地区法院。
  3、在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具有联邦地位的城市的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回避或整个合议庭回避的情况下,案件要由该法院的其他法官或其他合议庭审理。
  4、如果在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具有联邦地位的城市的法院、自治州法院或自治区法院中依照本法典第17条规定的原因满足了回避申请后,不可能在组成新的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则案件应被转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已决定将审理该案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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