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译文)(2)
张建文
【关键词】法庭组成、回避
【全文】
第2章 法庭组成、回避
第14条 法庭组成
1、第一审法院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第一审法院的案件由三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之。
2、依照上诉程序的审理案件由一名作审判长的法官(судья-председательствующий)和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依照监督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一名作审判长的法官和不少与两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之。
第15条 法庭以合议庭方式解决问题的规则
1、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所产生的问题依照法官的多数票决定。任何法官无权放弃表决(воздержаться от голосования),审判长最后投票。
2、不同意大多数意见的法官可以以书面形式陈述自己的特别意见并附卷,但在宣布就案件所作的法庭判决时不予公布。
第16条 法官回避的理由
1、治安法官,还有法官如果有以下情况,不应参与案件审理并应回避。
1)如果他作为检察官、法庭书记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参加以前对该案的审理;
2)如果他是任何一个案件参加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亲属(родсвенник)或亲戚(свойственник);
3)如果他自己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的足以对其客观性和中立性产生怀疑的情形。
2、相互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同一法庭组成人员。
第17条 不允许法官第二次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1、已经审理过案件的治安法官不能参与在上诉审、申请上级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的上诉审、监督审法院中对同一案件的审理。
2、已经参与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的法官不能参与对该案在上诉审或监督审法院的审理。
3、已经参与上诉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的法官不能参加对该案在第一审和监督审中的审理。
4、已经参与过监督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的法官不能参加与该案在第一审和上诉审的审理。
第18条 检察官、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回避的理由
1、在本法典第16条所指出的法官回避的理由,也适用检察官、法庭书记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的回避。
鉴定人或专家除了以上理由外,如果他曾经或现在对案件参加人、其代理人在职务上或其他方面具有从属性,则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