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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能够带来社会稳定吗?

  效率不高是我国政府部门存在的通病,但为什么在收容遣送一事上,有关部门兴奋异常,效率之高、举动之频令人难以置信?很大的原因是利益在作祟。“天下熙熙,皆为利趋。”这句话对所有的人都适用,对政府官员同样适用。只要失去监控,政府部门的官员时时可能假公济私,以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谋取部门和个人的私利,将为“人民谋幸福”这一制度目标转化为“为自己谋幸福”。以某市收容站为例。据该市收容站自己办的网站介绍,该收容站每年平均收容及转送的收容人员达10万人次。这是一个令人心惊的数字,但由于数字是该收容站自己公布的,我们又不能不信。按该市所在省的地方立法,“收容遣送机构不得向被收容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但实际上这又怎么可能?我们来算一笔粗帐,大家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
  一个被收容的人员如果在收容站逗留十天,按照最低的标准计算,伙食费至少100元,住宿的成本至少也得100。按制度规定,被收容人员应当由工作人员护送回原籍——否则“收容遣送”就只剩下“收容”而没有“遣送”了。两人旅途车费和食宿费每人至少100元。按这样的最基本标准计算,发生于每位收容遣送人员上的费用至少400元。也就是说,某市政府至少每年拨付4000万元的财政资金,这还不包括必然发生的公安、民政执法费用、维护收容机构运转的办公费用,和可能发生的医疗救护费用。如果将这些费用纳入计算,该市政府至少每年拨付5000万资金。在一些贫困县,教师和干部工资时常还没有着落,财政有可能拨付如此巨额的资金吗?财政不能拨付,正好自己“创收”。由于法律不允许收费,而事实上又必须收费,收容站变相收费或“组织劳动”也就“可以理解”了。从人员配备角度,收容站也不可能按制度要求,将10万人一一遣返至地方——这样大约需要上千名工作人员。所以,只“收容”不“遣送”,只要“交钱”就“放人”就事在必然。由于“收费”属于“非法”,不可能有国家标准,如何收费,就只能由收容站“私下厘定”,国家无法控制。如果收容站在扣除成本之外,向每个人多收取100元,该收容站每年即有1000万元的收益,如果更多呢?
  由于收费是非法的,国家政权机关不可能公开支持,收费者的权威没有法律保障。为了使收费成为可能,收费者就必须借助暴力、胁迫、折磨等恐怖手段来树立自己的权威——谁会平白无故地交冤枉钱?我的这一分析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少数工作人员虽然和被收容者无怨无仇,却非要置人于死地,——他们的动机在于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他们的权威是——也必须是——打出来或逼出来的。所以,只要收容遣送制度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发生于某收容站的恶行就不可能有根本的改观。
  恶法何以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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