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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所涉违宪审查问题探讨

  这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形式,即在个案判决中,间接否定了不合宪法规的具体效力。同时考虑国情,《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系属行政法规,一般基层法院,不宜否定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故通过最高法院审理,作出裁决,较为妥当。这种不是通过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违宪审查机构,集中进行违宪审查,而是以美国式的法院分散审查模式进行个案审查,能够迅速启动违宪审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将来不可以采用专门机构集中审查的方式。另一个好处是,宪法案例的出现,将可能发育出一套宪法判例制度。本人透过国人抽象思维能力缺失的事实,认为判例制度可能更适合中国人的法律思维,先行判例的存在,将会避免因为对法律原则不能合理解释,形成960万平方公里一法万解的情况,从而在一个新的法律领域,开启判例制度。
  制度与时俱进,就必须在“前无古人”的这种情形下,创制出新的办法,提供出新的制度模式,而不是一味却步旧制,甚至以机械法律主义的思维,固化失去社会适应能力的制度,而不改善制度的适应能力。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如透过英国衡平法的发展、美国宪法案例发展,都可以发现,制度的灵活化和微调,是完善制度的正常方式。
  因此,通过最高法院审理孙案,并检诉擅意收容遣送侵犯宪定权利,在法律技术上是可行的,它并不一定需要通过适用《立法法》,这个本身也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花费时间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法律审查”。当然,一定要“按部就班”,通过人大审查,也并非不可,但其综合性的社会效益,远远逊于本人描述的司法审查。这样做错失了整合社会的契机,失去了刷新政治模式的良机。对一个传统政府来说,由于它存在反应机制缺陷,通常错失机会,但希望这个公审机会,不要轻易错过:它对社会、对政府,都有好处。当然,它对无辜公民孙志刚,也是最好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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