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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所涉违宪审查问题探讨

  世界上的事情就这样奇妙,早不来迟不来,偏偏“非典”时出了个受难的公民。这位公民,以饱受痛苦和屈辱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社会整合的契机。他完全可能以自己的受难,成为“国家卫士”,间接成为消除恶法的“英雄”,并可能在中国人的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留下自己的名字,他的名字,叫孙志刚。
  这个名字,让所有有良知的人,为之留下怜悯眼泪。这个社会符号,完全反射出社会中难以令人满意因素的主要含义。对它的恰当、智慧化的处理,是社会推陈出新的必要。显然这一案件,是整合人心的稀缺资源。
  这完全可以形成这样一幅社会图景图景:
  社会第x种势力新闻媒体,通过孙案的广泛讨论,聚焦社会注意力,社会中的男女老少,为之吸引,渐次忘记“非典”。他们的眼球,随着电视、报纸孙案主题而转动,社会在某人民法院周围,形成“辛普森案”效应:热线采访、直升机追踪……,直到全国人民为此案,而非“非典”,睡不着觉。继而,国家的代理人,以人民检察官的身份,在法庭上,愤怒声讨暴徒,赢得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一片喝彩;尔后,通过庄严的法庭程序,另一代理人人民法官,宣布擅意收容公民违法,彻底否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为人民政府顷刻建立起“英明形象”。(恕我幼稚)
  这样处理,既为孙志刚彻底归还了公道,也重新建立了社会对公权力的基本信任。至于这样的举动,还有无其他政治学上的含义,作者无意继续发掘。
  这个分析,是价值中立的“政治学”分析。而在法律技术上,是否一定要“依据《立法法》,由人大进行违宪审查”,使违宪审查脱离于司法机制?
  我的认识是,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可操作“违宪审查”。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可不直接“越权审理”法规的效力,而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宪法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之规定,“宪法司法化”,宣布擅意收容遣送行为,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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