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要凭良心吗?——为广东的董法官抱个不平
孙文杰
【全文】
法官判案要凭良心吗?
——为广东的董法官抱个不平
近日从网上得知广东某地一姓董的法官在审理一债务纠纷案时,被告(一老年夫妇)称原告出示的借条系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们写下欠被告一万元.该法官要被告提供报案的证据.被告因拿不出证据而败诉.继而双双服毒身亡于法院门前.事后,经公安侦查该借条确系胁迫所为.董法官因此被以玩忽职守罪起诉.判决结果尚不得知.该网站记者遂痛斥董法官丧失良心及职业道德云云,旨在说明董法官罪有应得.董法官曾为自己辩护称其完全按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原则所为,履行了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但其辩护似乎输给了舆论和良心.
那么, 良心和法律孰重孰轻?法官断案是依据良心还是法律?法官的职业道德应该讲求什么?
我们的司法制度要求公检法司各司其职,且审判独立.也就是说民事审判中法官不必也不能行使刑事侦查权.法官断案只能依据事实,而事实又只能根据证据来断定.既然董法官告知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那对惨死的老人)却没有拿出报案证据, 这可能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他们相信法官能为他们伸张正义而不必报案,二是他们认为这种事情报不上案或报了案也不一定有结果,三是他们的确报了案却没被理睬.那么,这三种情况导致的举证不能的责任是否应由法官来负?显然不是.如是第一个原因,显然是老人对法官的职能误解了,他们以为法官应该又审又侦.如是第二种原因,老人是值得同情的.试想如果被告不是一对老人而是个公司,我们会认为该公司放弃了报案权利.而老人的放弃显然是不情愿的(如果他们知道后果的话).在这里老人相对公司来讲无疑属于弱势群体,是应该得到司法救济的.然而司法救济不应由法官来提供,否则会导致对原告的不公平.司法救济只能由社会来提供,由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来提供.如果律师在履行救助过程中失职了,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种情况,老人的死显然应该由拒绝受理的公安机关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是他们没履行法定职责,其相关人员才是真正的玩忽职守.
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是有审限期的,这一点老人可能不知道,限期拿不出证据等于没有证据.法官必须在限期内判决,否则违法且对原告造成不利而有失公允.我们还有二审制度,任何一方均有上诉的权利.如果董法官剥夺了老人的上诉权,则属罪有应得.二审很多时候会纠正错案.如果错案纠正了是不是就要追究一审法官的玩忽职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官判错了案是不是就是丧了良心?当然也不全是.官司常会分个输赢.输的一方也常骂法官丧了良心.良心的标准是什么?良心的标准不是舆论来定,也不是某个记者或学者来定,更不是原告或被告来定.对法官来讲,良心的标准只能是法律.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这才是法官的良心所在.法官是用脑而不是用心来办案,所谓法律无情.如果法官依法所做的判决总是不符合大多数人的良心标准,那么我认为该修理的不是法官而是他所依据的那个法律.所以发生在老人身上的惨案,给我们的启示不是要用良心来松了法律的准绳,或束了法官的手脚,而是我们如何使弱势的群体得到合理的司法救济,使他们能在诉讼中处于平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