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要摆脱身陷其中的著作权困境,另外一条道路是改进现行的法定许可制度,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所谓特许性法定许可,指在现行
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经过国家著作权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审查批准后,特别允许极少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报酬,并尊重其权利。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反对,可排除使用人的特许性法定许可使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是介于一般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的一种许可制度。相对于一般法定许可(即现行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特许性法定许可增加了一个特许程序,即需由一定的有权机关审查批准,这就决定了获得特许性法定许可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相对于强制许可,特许性法定许可不要求使用人应先与著作权人协商,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达成许可协议后,才能向特定机关申请许可使用,因而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降低了使用人在需要海量作品时的交易成本。
虽然有学者主张作品的网络传播直接适用法定许可,(注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之规定也支持此点。但笔者认为,这种法定许可的范围太过于宽泛,几乎把网上传播情形下的作品著作权限缩为一种单纯的获酬请求权。须知网站良莠不齐,况且个人网站纷纷涌现,无不以他人作品为其内容支撑,在此背景下,网站都享有法定许可的权利,虽然实现了法定许可制度促进作品传播的目的,但极不利于著作权人的保护,著作权在蜕变为单纯的获酬请求权之后,恐怕连报酬也无法得到保障。但为解决诸如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等产品的海量作品使用需求,可以改进现行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制度,建立上述的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既促进了作品传播、增进了社会利益,又因为其适用条件的严格和适用范围的有限,而不致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须注意的是,特许性法定许可并不局限于网络传播,对于需求海量作品的情形,比如制作数字化制品,都可以审慎的适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的消除了海量作品需求者的著作权许可烦恼,而著作权报酬的支付可以委托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转付,如经一来,包括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在内的大型数据、数字图书馆将在摆脱著作权困境之后,健康的发展,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