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著作权问题的法律改革方向
通过上面的分析,发现对于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而言,现有的解决途径都欠缺或者不完全具有合法性。似乎只有做到与所有的期刊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分别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才能完全获得合法性,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达到的,于是乎出现了法律与实践相脱节的矛盾状态。因此,即使维普公司和中国期刊网杂志社与所有的期刊编辑出版者都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也难以完全解决全部的著作权许可问题。如欲消除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难题?可能只有改革法律才是正确的方向。笔者认为,改革法律可采用以下方案:
(一)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在通常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仅能管理会员(即向其授权的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近年来,北欧国家出现了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 (extended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能管理非会员的权利。例如北欧国家就“对影印复制权”(reprographic reproducion rights)即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体系,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影印复制机构有权影印复制不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下的特定种类的作品。(注4) 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在于方便使用人取得授权许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目是有限的,使用人需要的海量作品,不可能都在其管理的会员作品之内,而使用人一一去取得许可,又几无可能。于是,法律为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代表非会员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
笔者认为,考虑到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虽然是商业化的产品,但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文献内容,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于推动学术研究和促进文化繁荣贡献至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法律可以给予特别优待,为其设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使某一作品领域的特定集体管理组织(比如即将正式成立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能代表该领域的所有著作权人,与数据库制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的背景下,即使将来成立了各类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数目的代表性也一时难以满足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著作权许可要求,因此在严格的条件下和极小的范围内,采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化解这一困境,在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也促进我国学术研究和文化事业的繁荣。
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后,由期刊编辑出版者代作者与数据库制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现有模式,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因为这种现有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其一,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数量也是成千上万,并不便于数据库制作者取得授权许可。其二,现有模式似乎把每个期刊编辑出版者都变成了实质上的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作者向数据库制作者发放使用许可,并向作者转付稿酬。与其如此,还不如集中到一家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更有效率。其三,期刊编辑出版者自身也是利益的分割者,有可能单独或者联合数据库制作者损害作者利益。虽然期刊编辑出版者将期刊稿费与电子数据库中的使用费一并支付给作者,但相比未加入电子数据库之前,稿费可能并无增加。须知现实情况下,在许多期刊发表论文,不仅没有稿费,可能还要支付审稿费和版面费等。因此,对于一些期刊编辑出版者能否保障作者从电子数据库的作品使用中获得利益,有理由持怀疑态度。此外,为了垄断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制作和发行,某些数据库制作者有可能与一些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垄断性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从而影响其他数据库制作者的竞争。而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下,是不可能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因为这是各国法律的强制要求和集体管理组织实践的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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