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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向

  (三)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作品的使用,和预期的使用者协商,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后,向其发放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注3)理论上,数据库制作者可以从集体管理组织那里取得一揽子著作权许可协议,从而一劳永逸的解决著作权的困扰。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并不理想,因为管理文字作品(期刊文章主要是文字作品)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从2000年5月开始筹备,至今尚未成立。虽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的规定,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音乐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承担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即使取得了一些著作权人的授权,也远不能取得数以十万计的期刊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授权,因而不可能满足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海量著作权许可要求。前述案件中,维普公司虽然在案发后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合同,但由于涉案的著作权人没有授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行使其著作权,所以法院认定维普公司的行为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主张法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据此,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发行可以主张适用法定许可,从而只需付费(可以由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转付)即可。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肯认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而且该规定将法定许可的主体扩大到网站,超越了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因而其效力似乎存在疑问。即使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有效力,也仅适用于网络传播,不适用于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以光盘等形式制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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