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即使期刊编辑出版者合法的取得了作者文章的专有使用权,但其期限较为短暂,一般为一年。而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具有永续性,需要反复的长期的使用期刊文章,因此,在期刊编辑出版者的专有使用权超过期限后,数据库制作者仍需取得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可见,无论如何,仅取得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著作权许可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2.取得著作权许可的现实困难
期刊文献的完整性是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的追求,否则其存在的价值就会或多或少的打折扣。但收录的期刊文献越全面,涉及的作者数量和期刊数量就越多,期刊全文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取得著作权许可的难度也就越大。比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到目前收录的期刊量已增加到6600余种,积累全文文献700多万篇。可见,这里涉及的期刊编辑出版者达6000之多,而作者数目更可能有数十万、甚至百万之巨。若要一一取得许可,尤其是取得期刊文章作者的许可,无疑成本高昂,不堪其负,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三、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克服著作权困扰的现实选择及其合法性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尽管在著作权许可上面临着巨大的障碍,但在我国仍然有茁壮成长之势。既然与所有的期刊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分别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他们又如何克服著作权的困扰呢?一般而言,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选择:
(一)不签订任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面对海量的著作权人,数据库制作者可能采取逃避或者侥幸的态度,既不与期刊文章作者,也不与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任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比如维普公司曾在1999年6月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相当一部分期刊文章的收录,就是没有签订任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无需多言,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
(二)与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数目相对于期刊文章作者的数目要少得多,因此数据库制作者试图通过期刊编辑出版者来解决著作权许可的困扰。《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制作者中国期刊网杂志社即是采此策略,其思路是与期刊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注2) ,而期刊编辑出版者又与投稿的作者,通过签约、公告明示等方式,告知作者其发表的文章将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所以入编《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期刊一般都会发表如下的类似声明,即“本刊已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仔细推敲,这些声明重在强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使用期刊文章的报酬支付问题,对于著作权许可却只字未提或秘而不宣,可能是有意回避,因为期刊编辑出版者并没有权利代表作者向数据库制作者发放著作权许可。
其实,暂且不论通过上述方式来取得作者许可的合法性,《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制作者用这种方式处理著作权许可,仍然存在瑕疵。《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期刊文章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94年,而其制作者和期刊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却是相距1994年很长一段时间的事情。虽然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著作权许可,可通过他们之间的合同溯及到1994年,但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只能从期刊编辑出版者发表上述声明之时起才能发生效力,而这些声明的效力即使合法,也只能向后生效,而不能向前溯及到1994年。因此,对于1994年及其以后一段时间(即期刊编辑者作出上述声明之前的时间)的期刊文章,《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虽然收录了,但难以通过期刊编辑出版者的上述声明取得作者的著作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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