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向
袁真富
【摘要】本文以“重庆维普资讯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为引子,通过分析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在现行法律下遭遇的著作权因境,进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向,提出改革法律的方案。
【关键词】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著作权,法律改革
【全文】
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向
——以维普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为引子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袁真富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知识经济的兴起,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也顺应时势,破土而出。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依托于传统纸质期刊,将其刊载的文章采用全文扫描录入的方式,原版、原文的制作成电子数据库,并以光盘、硬盘、互联网等为媒介出版发行。其特点是原汁原味的再现传统期刊的内容,用户只须浏览、下载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即可阅读数千甚至上万种期刊中的文献,其便捷的检索方式和海量的文献内容备受用户的青睐。目前国内最具权威性综合性中文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是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中国期刊网杂志社)等单位研制开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开发研制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着许多无法克服的著作权问题。本文将以维普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维普侵权案”)为引子,分析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中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并探讨其解决方向。
一、维普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概要
据报道:2000年底,全国2000多家期刊杂志社、编辑部以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指控重庆维普公司。原告称,1999年6月以来,重庆维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采用扫描录入方式将我国(包括台湾省)的7000多种学术类期刊原版原文制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以光盘、硬盘复制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要求重庆维普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02年底对其中的部分案件先期进行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原告几百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重庆维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维普公司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光盘的制作者和发行者,该“数据库”以扫描录入方式,分别收录了原告部分期刊中的内容,且对期刊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也一并原样收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对其杂志所刊载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杂志的著作权人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使用原告的杂志制作“数据库”没有取得原告的许可。虽然事后被告就制作“数据库”的许可问题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集体管理部统一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合同,并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但原告没有授权上述机构行使著作权,故被告的行为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复制出版发行活动,赔偿包括中华医学会、中国科学杂志社等数十家杂志社、期刊编辑部损失共计535527.2元。(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