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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一旦确定了梁山伯祝英台的年龄,我们就会发现,以今天的标准来看,他们之间的感情是一种非同寻常的“早恋”(这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初中生谈恋爱)。但是,使用“早恋”这个词,也许不很恰当,因为今天人们已经赋予了该词某种贬义,似乎这种现象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而事实是,“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19],任何社会现象并不因其本身之存在而自然而然地成为一个问题,而是在同具体社会中的人及其社会活动相联系才构成问题的。如果历史地看,在人类历史上,今天我们所谓的“早恋”一直被人们视为正常现象,甚至可能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必须。
  在长期的古代社会中,生产力水平很低,科学技术水平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医疗水平也很低。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平均寿命必然很低。[20]在这种社会生物条件下,为了保证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假定当时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只有40岁,那么如果当时人们结婚年龄如同当今城市人结婚的年龄,比如说25岁左右,那么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在去世时,其头一个子女才10岁出头。这样大的一个孩子在农业社会中虽然可以参加一些轻微的劳动,但尚不足以独自谋生;而他最小的弟妹则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显然,这种婚龄是无法保证人类的种族延续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早婚几乎是一种必然,一种社会存在的最佳选择,因此,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我在前面提到的古代的义务性法定婚龄。如果一个人16岁结婚,他40岁去世时,其长子或长女就已经20多岁了,完全可以独自谋生,成立家庭了;后面的弟妹一般也可以独立谋生了;即使最小的弟妹还小,长子或长女也可以承担起抚育的责任(因此,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更一直都有“长嫂如母”“长兄如父”的说法和实践)。[21]
  尽管人类社会的延续要求人类早恋和早婚,但必须注意,这种早是有限度的。如果没有生理发育作为基础,没有这种隐含在基因内的信息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的要求也不可能落实。比方说,先前时,有些富庶人家儿子不到10岁,就娶了一个成熟的女子作为童养媳,不可谓不早;但并不能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还是必须等到男孩长到一定年龄才能真正“圆房”。人类主观设计的制度也无法突破人类的生物性限制。但是,由于这种社会条件,在人类生存演化的长期竞争和淘汰中,一般说来,那些在具有相对性早熟基因的人类种群会更多留存下来了,而那些缺乏这种性早熟基因的人种(无论其道德上是否高尚,文化是否发达)则会因其无法保证种群的延续或延续较少而在这种生物的竞争中最终被淘汰了。剩下的人类种群,从基因上看,基本都是14、5岁就具有生育能力的人群。因此,从社会生物学上看,人类在这个年龄段性发育成熟的生理特点也许不是偶然的,而更可能是人类的长期生存演化中形成的,是一个非目的论的自然演化的选择结果。而就人类种群的延续而言,古代社会的早婚早育制度既有生物性基础,也具有社会的合理性,因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许是一种最为合理的制度。
  仅仅承认早婚早育作为社会制度在当时社会的合理性还不行,人类还必须发现其他一些具体的制度措施来保证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实现最有效、最便利的早婚早育。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正是作为一种保证人类延续的辅助性制度,有效回应这种社会条件,而发展起来的。
  首先,人类通过长期的实践,发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2]血缘关系过于亲近的人结婚,对于后代的繁衍很不利;因此,必须从血缘关系比较远的人当中选择婚配对象。但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交通和信息流通不便,人们的生活世界很小,孩子们往往是在一个村庄内长大的,而同村的同龄段异性往往都是近亲属,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成为配偶的其他异性很少。与别村的适婚异性也很难交往,一般说来,当没有确定的预期之际,你不大可能无缘无故地翻山越岭跋涉十几甚至几十里地去寻偶。甚至,由于年轻,许多青少年还不懂儿女私情,未必能够充分留意异性(例如,戏剧中梁山伯对祝英台同窗3年尚不知对方是女性)。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如果以今天城市人已经习以为常并自以为更具历史道德优越性的自由恋爱方式同时又保证不发生近亲婚配,交易费用会极高,高得可能使婚姻不可能发生,同样威胁人类群体的延续。
  在这种条件下,至少在有些人类群体中,很自然,婚姻就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的一件大事。而且由于其社会经历和社会关系相对说来更为广泛和开阔,父母亲也更有可能为子女发现在这些父母看来合适其子女的配偶。甚至,为了扩大择偶的可能性和成功率,一些父母还会大量运用媒妁之言。从此看来,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在传统社会中都起到择偶的信息渠道的功能,在乡土社会中总体说来(尽管并不总是)具有正面的功能。[23]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正当性。而那些不采取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来扩大婚姻对象的群体,那些采取了“自由婚配”因而更可能近亲婚姻的群体,必定会在历史无意识的生物进化中逐渐消亡,当然与其一起消亡的还有他们的“自由婚姻”制度。因此,能够延续至今的人类群体,在古代基本上都采取了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24]这决不是偶然的。这是生物选择的结果。制度并不是道德的产物,制度是生存的产物。
  当然,促成父母包办还有其他一些社会的因素。例如,结婚并不仅仅是性的问题,而是一种社会制度,[25]会涉及到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等庸俗的问题。因此虽然性爱以生物本能为基础,而婚姻则必定是涉及诸多利害的选择,有许多事务要处理。这些问题要让一个14、5岁的青少年来处理,显然有许多困难,而相比起来,父母则更有能力和经验处理这些问题。此外,在古代社会,儿子在婚后也至少会同父母一起居住一段时间,甚或要养老,父母一般就不大会愿意家中出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底细的、性格上有冲突的陌生人。为了避免这种冲突,他/她们自然也会要求对儿女的婚姻做主。由于其控制着家庭的经济,由于其成熟和经验,由于其交际面的广泛,由于其长期形成的地位,都使得父母在这一问题上更占据主导。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为传统社会中的一种基本的婚姻制度,一种事实上的法律,一种人们有义务遵守并通过社会压力保证实施的规则。[26]
  四.包办婚姻中的财富问题
  在选择婚姻伴侣时,除了是陌生人(没有过近的血缘关系)这一基本条件外,另一个基本条件是对方是否具有养育后代的能力。
  这一点,也是物种在长期生存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生物性本能。按照社会生物学的研究发现,每个生物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努力争取自己的基因得以更多的繁殖,男子女子都一样。但是男子和女子(或雄性和雌性生物)的选择标准却有所不同。一般说来,男子会“希望”有更多的配偶,因此其基因能得到更多的繁衍;如果由于制度和生理能力不许可,男子从其生理本能来说会选择那些更具生殖能力的女子,这种生殖能力往往表现为女性的第二性特征,即今天男性感受到的女性的那种“美丽”和“性感”上。女性,由于其生育资源相对于男性而言的相对稀却(生育年龄和排卵数量),以及由于她及其后代—特别是在农耕社会—需要保护,则会对配偶更为挑剔。[27]一般说来,女性都会选择那些身强力壮、聪明能干因此有能力提供这种保护的男子,这种能力往往表现为财富和才华(潜在的财富)。因此,郎才(财)女貌,这种世俗的美满婚姻标准,实际是有一定的社会生物学基础的,其背后有残酷的生物竞争的逻辑支配。不论我们今天是否认可这一标准,事实上,只要扪心自问,就会发现这在普通人之间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漂亮的女孩子,总是更受男子的青睐,而弱小且无能的男子(例如武大郎,既弱小又无能)一般很难找到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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