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朱苏力
【全文】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
——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苏力*
愿天下有情的皆成眷属。
——《西厢记》
我们根本无法成为研究自身的历史学家:他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产物。
——萨特[1]
一般说来,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表现为习惯、惯例,国家一般不干预。只有当婚姻家庭制度直接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有重大关系时,国家才干预。例如商鞅变法时对分家有严格规定,以及越王勾践为了复仇对婚龄有严格规定等。[2]
但是,究竟哪些民间的婚姻习惯、惯例可以算作法律。这个界限很难划分。本文采取了哈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3]根据这一定义的分析可以弥补研究传统中国法律历来重视
刑法及其制度变迁的倾向,将古代法研究从中国传统的以制定法为核心的法律定义——“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与民心”[4]——中逐步走出来。但更重要的是,这一定义的分析还便利了我们从另一个方面考察作为法律一部分的民间的习惯、惯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本文分析的是一部在当代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戏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个故事至少在唐就有记载,此后在民间广泛流传,[5]到了元、明代,梁祝的故事已经大量进入戏剧;[6]不仅作为单独的一个剧,而且在当时其他戏剧中也为剧中人物提起,[7]由此可见其在当时就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经典或大众文化。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社会改革,特别是50年代的婚姻制度的变革,使得这一戏剧在中国获得了新的社会意义。它的越剧版被拍摄成新中国的第一部彩色电影。50年代中期作曲家陈钢和何占豪又以越剧为素材改编创作了小提琴协奏曲《梁祝》。这两部作品都增加了或强化了其中的阶级斗争的因素和反封建道德的因素,[8]使得这一民间故事在当代中国无论在艺术表现方式上而且在社会意义上都获得了更多的现代性。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就其流传的广泛程度而言,恐怕《红楼梦》也难以与之媲美。
我利用的版本是明代戏剧《同窗记》。《同窗记》的全本已经失落,现仅存两出。一出是《梁山伯千里期约》,另一出是描述梁山伯与祝英台学成回家分手时《河梁分袂》。前者可见于王起主编的《中国戏剧选》;[9]后者可见于古桥主人等著:《梁祝故事说唱合编》。[10]尽管剧本不完整,但就本文分析的问题而言,《梁山伯千里期约》中的信息已经足够。
尽管本文分析的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结婚制度,仅仅是婚姻制度的一个方面,不追求“完整”或“全面”。我试图从该剧中透视这种婚姻制度在当时社会存在的根据,其“优点”和“缺点”。更进一步,与此剧相结合,我还试图在抽象层面上简单讨论制度作为制度的特点。我希望通过对法律制度与作为在制度中行动的行动者个体之间的冲突来展示人类的注定了的悲剧性境遇,进而给我们以某种警醒。
一.悲剧何在?
祝家女公子英台女扮男装到杭州攻书,中途遇同是外出求学的梁山伯,俩人“结为八拜之交,……[如]胶漆雷陈,同气相求,同声相应”。[11]同窗三年,祝英台暗中爱上了梁山伯,而梁山伯却不知祝英台的真实身份;分别前,祝英台假称有一妹妹,许嫁梁山伯,以二八、三七、四六日暗示梁山伯十日后来说亲,但梁山伯误以为三十天。三十天后,当梁山伯期约来到祝家提亲时,祝员外已将祝英台许配当地的马员外的公子,并已定下迎亲的日期。梁祝相见,悲感交加,但无法改变现实。离开祝家后,梁山伯即一病不起,含恨辞世。在马家迎娶祝英台的途中,祝英台坚持要到梁山伯坟前告别。获许可。祝英台痛哭祭奠梁山伯,当时,风雨大作,坟裂,祝英台纵身坟内,殉情身亡。
由于生命之短暂,爱情之罕遇,生死之恋总能令人感怀不已。梁祝的故事不仅感动了一代代少男少女,而且也令许多多情的成年人伤感。人们如今已经习惯将这个故事界定为“悲剧”,称其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但这个悲剧究竟悲在何处?每个读者都必定是而且也只能从自己的经验感受和角度理解戏剧。但是,如果仔细想一想,这种事情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无论是青年还是中年,甚至是老人,都有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相爱不成,私奔,甚至一起自杀。我们一般并不把这种事件称之为悲剧。有时一些人甚至会对这种痴情者表示轻蔑,认为其不负责任,即使死者之间的爱情与梁祝的爱情同样真诚。数年前,北京八达岭长城上,就曾有一对各有家室的成年男女殉情自杀;人们甚至对此表示了一种鄙视。因此,仅仅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以及感情无法在现有的社会婚姻制度中得到满足,即使导致双双死亡,并不足以构成一个悲剧。
也许,是因为死者年轻,白发人送黑发人,年轻生命的突然夭折往往会强化了生者对生命脆弱之感受。这确有点悲惨,但未必构成悲剧。每天都有年轻人因不测的事件而死亡,从刚出生的婴儿到前途无限的青年。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会为之惋惜,但并不觉得这就足以构成悲剧。
还有人(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的各种改编本,例如,即使是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中也都有一段音乐表现“抗婚”)更强调这一事件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的因素,因为祝英台许配的马家是当地的一个富庶人家(财主),似乎祝员外是因为贪财,不惜牺牲女儿的幸福。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这个戏剧的原本,这一点其实并不存在。不仅祝家与马家同为员外之家(因此两家仅仅是“门当户对”而已,并无高攀之嫌),而且当梁山伯千里期约来求亲时,祝员外也没有势利得阻碍两人相见。尽管剧作中没有告知梁山伯的家庭成份,但我们没有理由推定其为出身贫下中农,相反,如果一定要推论的话,也许更有理由是某个员外的公子。如果不是梁山伯误解了祝英台的暗示,因此未能如期赴约,至少从故事的前后背景来看,祝家未必会拒绝梁山伯的提亲,未必会仅仅为了马家的富贵而违背了女儿的心意。他们曾允许好强的女儿孤身远赴杭州求学,如果以当时的社会标准来看,祝员外父母实际上是相当开明(liberal),非常迁就女儿的,他们并不接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训。而且,至少原来的剧本中并没有任何地方表现出马家仗势欺人。相反,仅就迎娶途中允许祝英台祭奠梁山伯这一点,在我看来以及——我认为——在许多人看来,马家也还是相当“仁义”的,并不是那么不讲道理——设想一下,今天谁或谁家会在结婚这一天同意这种行为。是的,马家富庶,也许是个地主,但是,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马家富庶,就不允许马家娶亲,就应让马家断子绝孙了吧!马家至少有权利选择祝英台。因此,阶级斗争和阶级压迫也并不是构成此剧之悲剧的主要因素。
也许,悲剧在于包办婚姻。我想仅仅这一点也并不必然构成悲剧。我将在后面分析,其实不仅在中国历史上,甚至在人类历史上,在近代以前的主要婚姻制度形式都是包办婚姻。而并非包办婚姻都将导致梁祝之类的悲剧;否则,悲剧就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