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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宽限——徘徊在刚性与柔性之间

  4、降低了执行效率,严重危及债权的实现
  以强制实现债权为主旨的强制执行程序,本应追求尽可能高的执行效率,但是,众多宽限使执行程序一再中断,债权的实现一再受到延宕。债权在一次次的拖延之后,实现的希望变得越来越渺茫。因为,宽限越多,宽限期越长,恶意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常也越来越少。
  5、迫使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寻求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由于宽限期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执行程序中债权人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与金钱,而且执行结果难以预期,所以不堪重负的债权人,对公力救济逐渐失去了信心,越来越多的债权人转而将目光投向了私力救济。有些债权人频繁造访债务人及其家属、邻居、雇主。 还有些债权人跟踪债务人,千方百计寻找其财产,一旦找到就自行将该财产夺下。 有的债权人寻求讨债公司的帮助。 还有的债权人雇佣黑社会的力量,以暴力手段收债。这些私力救济手段,倒是真正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二、现有宽限制度的矫正目标:张驰有度与平等保护
  对于恶意债务人而言,诉讼程序是不啻是法律为他们设立的绝佳屏障。这种屏障的作用在我国尤为明显。再明显不过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迫使债权人忍受漫长的煎熬走完一审、二审程序,他自己却不必付出代价,或仅需付出极小的代价(例如诉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有效的快速程序供债权人援用(督促程序由于设计的缺陷通常只是摆设),没有什么能够迫使对自己负有债务了然于心的债务人在法庭上迅速承认债务,也没有外国那种一审结束后就可以强制执行的假执行制度, 。由此可见,恶意债务人在强制执行前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时间利益。即便是善意债务人,判决书等执行根据中,通常也已为他设定了合理的履行期限。所以,对于任何债务人,在履行期结束后,执行机关就应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不应有丝毫的拖延与怠惰,除非执行受到客观条件的阻却无法进行。这是法律在充分考虑了债务人利益之后应有的一种决然态度。如果开始执行后仍然瞻前顾后,那么执法者的天平就明显倾向了债务人,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执行宗旨。进入执行程序后,采用一切合法的强力手段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是法律必须具有的刚性,是法律用以捍卫自己尊严,获得债务人的尊重,取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信赖的手段。如果法律丧失了这一刚性,当事人诉诸于法律也就失去了意义。民事诉讼法“有教无类”地给予债务人宽限恰是对这一刚性的严重损害。
  与此同时,我们又应看到在实际执行中,有时虽然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如果即刻予以执行,将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巨大损失。例如,正处于破产边缘的债务人有少量资金在手,准备 用于购买原材料完成一笔可观的定单。这种情况下,如果仍坚持严格按照裁判文书所设定的期限执行,无疑会加速债务人破产。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就应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我们不希望我们 的法律成为苛酷的法律,我们必须使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她能够在必要的情况下给予债务人有限度的宽限。这是法律的柔性,是法律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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