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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背后的政府信用

   既然《无异议函》实际上是作为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在对就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所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且就有关外商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之后所出具的官方审批意见,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这一纸信函受到境外投资银行业界和证券交易所的充分重视当然是属情理之中。在往更深层次看,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之所以被境外投资机构视为信心保证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意欲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本身普遍信用不足,因此需要拉上政府机构的信用作保障;而这也正是为什么境外业界会对取消《无异议函》行政审批这种本应叫好的举措反而会感到“乱了阵脚”的原因所在。
   市场主体的信用缺失是目前影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结症之一,这几乎是一个被公认的看法。这种市场主体普遍信用缺失的问题,与长期以来所推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形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过去的那种模式下,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政府,谈不上有什么独立的信用主体资格。那个时候,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就是借用所依附机构的名义来增强信用,就象个人外出办事甚至到旅店投宿都需要持单位介绍信,而单位需要借政府的名义才能展开对外交往。这种情况虽说在改行市场经济之后已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中国市场经济起步不久,要解决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问题恐怕尚需一定时日。
   尽管在很多时候经常有人批评中国政府的审批名目繁多、毫无必要而且不合国际惯例,但政府审批到底有无实际功用却往往被人忽视。以证券市场为例,证券市场运作的一个最主要特点就是信息不对称,这也是证券法律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理论上,政府监管和审批并非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不过象美国那套以信息披露和专业人士监督为主的制度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恐怕也行不通;因为国内现时根本还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查证制度,包括律师、会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的失信成本亦很低。否则到真的没必要搞什么《无异议函》,投资银行大可以直接聘请其他的中国律师,对上市公司所聘请的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慎调查和查核即可。但在目前这种状况下,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本身虽然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无依据,但作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一纸公文和大红公章,《无异议函》事实上发挥了以政府信用补足或增强市场主体信用的功用。说到底,在目前市场主体本身信用普遍缺失的状况下,政府信用(哪怕是象《无异议函》这样非正式的政府信用)远远强于法人或自然人的信用,因此象《无异议函》这样的政府审批就成为一种信用增强或补足的有效手段,并且在实践中普遍为市场所认可和接受。
   最后稍微扯远一点,我最近一次回国时去参观了杭州新近修缮的胡雪岩故居。在那里看到一件很有意思的东西,是当时胡氏为外国银行向清政府贷款所做的担保。那时候的外国银行对什么中堂也好、军机也好的大印都不放心,而非要有阜康钱庄(胡雪岩所经营的钱庄)的胡氏画押作保才可放贷。由此可见当时胡雪岩及其钱庄的个人和企业信用居然超过了清政府信用,无怪乎满清摇摇欲坠。反观今朝,证监会取消一纸信函就令得香港证券业界“乱做一团”,个中变化,恐怕也堪称是政府信用的“此一时、彼一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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