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表面上看是因为国务院在今年3月1日决定,在第一批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再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而这第二批406项项目中恰好包括了中国证监会的《72号通知》。但实际上,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的决定与前段时间欧亚农业等少数在港上市的内地民企造假上市被曝光有着相当关系。在欧亚农业爆出造假丑闻之后,有保荐其上市的投资银行家曾经直言不讳地批评为欧亚农业出具《无异议函》的中国证监会亦应负上责任,这无疑对证监会决意取消《无异议函》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香港媒体所引用的证监会消息人士所言∶“香港投资银行界甚至港交所,愈来愈倾向将《无异议函》看作信心保证书,这是有违其原意的。……而欧亚事件显示,本港业界很容易就将自己的责任,推到我们身上。”
这样看起来到是顺理成章,证监会在欧亚农业事件后感受到了出具《无异议函》吃力不讨好,而且还可能带来潜在的麻烦,于是就正好借国务院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之机顺水推舟地卸下了这个担子。不过,证监会说香港业界将《无异议函》看作信心保证书是有违其原意的,这里就有两个问题:第一、究竟什么是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的原意?第二、为什么香港业界要将《无异议函》视为信心保证书?
因为《无异议函》并无见诸于任何法律法规,其全部依据好象就是证监会自己颁布的《72号通知》这一项部门规章,而这种对本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行政审查的做法在其他国家也很少见,所以要说证监会搞《无异议函》的原意究竟是什么,可能除了当时参与政策出台过程的少数内部决策人士,谁也不敢说知道这个问题的真正答案。不过,《无异议函》制度出台之前曾有发生过一个颇有意思的背景事件:2000年初,民营企业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在百慕大设立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成功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成为首批以境外控股公司名义在海外市场上市公司之一,并且通过这种在当时比较新颖的间接上市方式绕开了中国证监会,为此证监会曾专门通报批评裕兴电脑及其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并且对当事律师处以了暂停证券业务资格的处罚。
虽说我们不知道是否就是裕兴事件刺激了证监会采用《无异议函》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进行行政审查,但是从《72号通知》的规定来看,证监会不仅对律师事务所就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而且还就对律师进行书面查询并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补充、就相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以及对出具虚假、误导性法律意见或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查处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而在实践中,证监会在发出《无异议函》之前,往往还会查证公司之业务和注册、资产转移是否合法等。因此,虽然证监会采用了《无异议函》这种相对低调的审批形式而非明示许可,但是就其实质来看,《无异议函》实际上是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实质性的内容审查(圄于篇幅,本文暂不讨论证监会作为行政部门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实质性行政审查的效力问题),而决非是单纯的程序性审查。而这次证监会取消《无异议函》的官方解释是因为国务院把《72号通知》列入了要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这本身也说明《无异议函》的性质是属于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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