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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新民事诉讼法典(目录)(作者自译)

  第264条 关于查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案件
  第265条 为查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所必需的条件
  第266条 提交查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申请
  第267条 关于查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申请书的内容
  第268条 法庭对查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申请的判决
  第29章 收养养子(养女)
  第269条 提出收养养子或养女的申请
  第270条 收养申请书的内容
  第271条 收养申请书应附的文件
  第272条 收养案件的审前准备
  第273条 收养申请的审理
  第274条 收养申请案件的判决
  第275条 撤销收养
  第30章 确认公民为失踪人或宣布公民死亡
  第276条 提出要求确认公民为失踪人或宣布公民死亡的申请
  第277条 要求确认公民为失踪人或宣布公民死亡申请书的内容
  第278条 法官受理要求确认公民为失踪人或宣布公民死亡的申请后的行为
  第279条 法庭对要求确认公民为失踪人或宣布公民死亡的申请的判决
  第280条 被确认为失踪人或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被发现其所在地的后果
  第31章 限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剥夺已满1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处分自己收入的权利
  第281条 提出要求限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剥夺已满1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处分自己收入的权利的申请
  第282条 要求限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剥夺已满1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处分自己收入的权利的申请书的内容
  第283条 指定鉴定人以确定公民的精神状态
  第284条 对要求限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剥夺已满1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处分自己收入的权利的申请的审理
  第285条 法庭就要求限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或剥夺已满1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处分自己收入的权利的申请的判决
  第286条 撤销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和确认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32章 宣布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эмансипация)
  第287条 提出要求宣布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第288条 对要求宣布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的审理
  第289条 法庭对要求宣布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的判决
  第33章 确认动产为无主物和确认市县对无主不动产的所有权
  第290条 提出要求确认动产为无主物和确认市县对无主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申请
  第291条 要求确认动产为无主物和确认市县对无主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申请
  第292条 审前准备和对要求确认动产为无主物和确认市县对无主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申请的审理
  第293条 法庭对要求确认动产为无主物和确认市县对无主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申请的判决
  第34章 恢复依照起诉人(предьявитель)对遗失的有价证券的权利或依照票据的权利(督促程序 вызывное 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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