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条 对起诉状不予审查的理由
第223条 对起诉状不予审查的方式和后果
第20章 法庭裁定
第224条 作出法庭裁定的规则
第225条 法庭裁定的内容
第226条 法庭的部分裁定
第227条 将法庭裁定的副本发给案件参加人
第21章 笔录
第228条 制作笔录的义务
第229条 笔录的内容
第230条 笔录的制作
第231条 对笔录的意见(замечание на протокола)
第232条 对笔录的意见的审理
第22章 缺席审理程序(заочное 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第233条 缺席审理的理由
第234条 缺席审理的规则
第235条 法庭缺席判决的内容
第236条 发给法庭缺席判决副本
第237条 对法庭缺席判决的上诉
第238条 请求撤销法庭缺席判决的申请书的内容
第239条 受理撤销法庭的缺席判决申请后法庭的行为
第240条 对请求撤销法庭的缺席判决的申请的审理
第241条 法庭的权限
第242条 撤销法庭缺席判决的理由
第243条 重新审理案件
第244条 法庭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
第3分编 对因公法关系而产生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23章 通则
第245条 由于公法关系而产生的案件
第246条 审理和解决由于公法关系而产生的案件的规则
第247条 起诉规则
第248条 拒绝受理申请或终止审理由于公法关系产生的案件
第249条 由于公法关系产生的案件的证明义务的分配
第250条 法庭判决的法律效力
第24章 确认规范性法律文件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251条 提出规范性法律文件争议的申请
第252条 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争议的申请的审理
第253条 就规范性法律文件争议申请的法庭判决
第25章 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国家或市县公务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争议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254条 提出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国家或市县的公务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争议的申请
第255条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国家或市县公务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
第256条 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期限
第257条 对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负责人、国家或市县公务员的决定、作为(不作为)的争议的申请的审理
第258条 法庭判决及其执行
第26章 俄罗斯联邦公民维护选举权和全民公决参与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259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维护选举权和全民公决参与权申请的提交
第260条 起诉和审理的期限
第261条 就俄罗斯联邦公民维护选举权和全民公决参与权案件的法庭判决
第5分编 特别程序
第27章 通则
第262条 法庭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263条 审理和解决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规则
第28章 查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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